
(一)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二)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六)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七)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以前,关联方信息变更位于私募管理人信息更新版块,只要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每次变更时只需要向系统提交资料即可,不需要审核(当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时,关联方信息才需要通过重大事项变更系统同步审核);此次调整到重大事项变更之后,意味着管理人每次进行关联信息更新时,需要经过协会的人工审核。
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冲突类业务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其中,冲突类业务出自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其中指出,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兼营这些业务的机构即冲突类业务机构。

6家私募未及时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被注销,到底哪些情况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保壳”和“倒壳”的行为表示不支持甚至是反对,并指出备案并非“一备了之”,登记之后的机构应当履行持续报告的义务,持续遵守协会规则,才是保证持续合规的基础。
实际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即使“保壳”成功,后续征途上仍有很多红线,一不小触及就会中箭,包括但不限于:
1.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3.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