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私募处罚案例!员工跟投未双录、风险调查问卷版本不同、基金经理个人手机下单等

 

 

BRIGHT FUNDADMIN

 

这两天,广西证监局发布的多个私募处罚案例受到大家关注,里面有一些违规行为可能是私募小伙伴们之前没有见到过的,我们一起来看看是什么情况。

 

 

 

Part . 01

 

2025

广西证监局发布多个私募处罚案例

 

近期,广西证监局接连发布了5个私募处罚案例,其中提到的违规行为有一些和我们过往看到的有所区别,我们来梳理一下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持续经营情况

 

主要表现为财务状况不佳,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 公司通过向实控人及关联方借款或将借款投资股票获利来维持日常经营。

  2. 公司多年净利润均为负数,2017年至2023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数。

  3. 公司2017年至2024年度净利润均为负数,2020年以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数。截至检查进场日,除对外出资、出借资金外,剩余实缴资本大部分已使用完毕,资金状况难以维持日常运营。

  4. 公司目前有专职员工2人,不满足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所需从业人员数量(5人)的运营基本条件。

  5. 未保持管理团队和相关人员的充足、稳定,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截至检查日,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均已离职,2个岗位处于空缺状态,其中,合规风控负责人离职时间超过6个月。

  6. 公司2021年以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数。截至检查日,除对外出资、出借资金外,剩余实缴资本大部分已使用完毕,资金状况难以维持日常运营。

  7. 公司目前有专职员工1人,不满足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所需从业人员数量(5人)的运营基本条件。

 

二、治理结构不健全,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1. 公司向2家关联方出借资金并收取利息,其中,对1家关联方出借资金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不符合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

  2. 公司开展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咨询业务。

  3. 公司向关联方出借资金并收取利息,同时为另一关联方的还款义务提供一般保证责任,该对外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不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

  4. 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证券交易、咨询业务。

  5. 截至检查日,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4家公司提供财务及人力模块的支撑服务,并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收取服务费用。

 

三、内部控制制度机制不健全

 

  • 基金经理非应急情况下使用公司应急交易手机操作基金证券账户下单交易,且公司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有效的防范体系、管控措施。

  • 未建立健全相关用印管理制度,重要印章的使用缺乏规范的登记记录,用印时间、事由、经手人等关键信息未能及时留存,难以追溯核实。

  • 公司未完整保存投资决策记录。

  • 未建立健全有效的问责机制,未明确员工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

  • 基金经理使用本人手机操作基金证券账户下单交易,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有效的防范体系、管控措施。

  • 未建立健全关于关联交易管理、业务隔离、公平交易、外包、应急预案等制度

 

四、在管部分基金产品投资行为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

 

  1. 在管部分基金产品投资北交所股票,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沪深交易所股票”范围。

  2. 在管部分基金产品对投资标的持有比例超过基金合同约定。

  3. 公司通过在管基金产品开立的证券账户开展证券交易,交易产品超出了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低风险产品”投资范围。

  4. 未充分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

  5. 使用基金财产开展的关联交易超出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且未履行规定程序。

  6. 公司将在管基金财产拆借给关联方并收取利息,超出了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且使用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投资前未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同意,投资后未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五、线上线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不统一

 

线上线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问题数量、分值等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同一投资者通过不同渠道接受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结果存在差异。

 

六、员工作为普通投资者跟投基金产品时未进行录音录像

 

6名员工作为普通投资者跟投公司基金产品时,仅要求其签署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确认书等文件,未进行录音录像。

 

七、未对个别自然人投资者完成冷静期后回访

 

在3名自然人投资者投资冷静期满后,未对其按要求完成冷静期后回访。

 

八、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1. 截至检查日,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及在职员工人数均已变更,且合规风控负责人缺位,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更新相关登记信息。

  2. 截至检查进场日,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及在职员工人数均已变更,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更新相关登记信息。

  3. 截至检查日,公司的实控人、出资人、注册地、名称等工商登记信息及实际在职员工均已变更,你公司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更新相关登记信息。

 

Part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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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员工双录、对外借款与担保、风险调查问卷、个人手机下单

 

针对前文提到的违规行为,我们挑几个大家咨询比较多的来简单看看监管要求。

 

一、员工跟投是否需要双录?

 

在处罚案例中,证监局提到,管理人的6名员工作为普通投资者跟投公司基金产品时,仅要求其签署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确认书等文件,未进行录音录像。

 

那么,员工跟投到底能不能豁免双录呢?积募早在五年前就和大家分析过,我们再来复习一下。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专业投资者可以豁免双录环节。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判断,员工是否属于专业投资者?

 

实务中,部分私募管理人会有一种认知幻觉,认为员工属于天然的专业投资者,所以不用双录。这种认知混淆了合格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区别,员工属于天然的合格投资者,但不一定是天然的专业投资者。

 

我们来看法规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里有这样两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私募管理人的员工,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高管,二是普通员工。

 

1、高管。根据上面列出的法规要求,私募管理人属于天然的专业投资者,但其高管不能自然而然地认定成专业投资者,因为高管虽然满足了第2点工作经历的要求,但仍然需要满足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否则就要进行双录。

 

2、普通员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天然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条件里,没有提到私募管理人的普通员工,因此需要结合金融资产/年均收入+投资经历”两方面条件来进行认定。所以,如果普通员工本身并不符合这两条要求,并不能认定为专业投资者,仍然需要双录。当然啦,如果员工本身资质够硬,可以符合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条件,经认定符合要求之后也可以豁免双录。

 

二、管理人自有资金对外担保、借款、投资,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证监局在对公司治理结构检查时,有两个违规行为可能是很多管理人会忽视的:

 

  1. 公司向2家关联方出借资金并收取利息,其中,对1家关联方出借资金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不符合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

  2. 公司向关联方出借资金并收取利息,同时为另一关联方的还款义务提供一般保证责任,该对外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不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

 

我们很少遇到监管部门检查管理人的公司章程执行情况,然而一旦遇到就很容易出问题,上面两条就是大家经常容易忽略的。部分私募管理人的公司章程除了会约定股东会/股东、董事会/董事/执行董事的职责之外,可能还会约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或者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借款时,需要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比如部分情况下由董事会/董事/执行董事决定,但特殊情况下还需要由股东会表决通过等,但管理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容易忽视,将公司章程束之高阁,直接由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同意就可以了。严格来说,在内控管理方面是有缺失的。

 

另外还有一点,私募管理人利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时,也建议翻看一下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般也是需要由股东会/股东、董事会/董事/执行董事审议或审定的。当然,如果管理人的公司章程按照新《公司法》修订过,可能审批程序会简化一些,具体还要看各家的情况。很多私募管理人会进行基金跟投,其中就涉及到自有资金的投资计划,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三、不同渠道的投资者,可以使用不同的风险调查问卷吗?

 

这个问题之前也有私募小伙伴咨询过积募,结合广西证监局的处罚案例,答案也比较明确了:不可以!

 

证监局给出的原因是,线上线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问题数量、分值等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同一投资者通过不同渠道接受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结果存在差异。

 

在实务中,部分私募管理人在风险调查问卷上可能会遇到各种令人意想不到的业务场景,比如线上电子签、线下纸质签使用不同的风险调查问卷版本;比如同时使用两家机构的电子签服务,导致风险调查问卷不一样;比如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国资、引导基金、普通机构等)设计不同的风险调查问卷……

 

针对机构、自然人这些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可以设计不同的风险调查问卷,但是如果都是机构投资者,或者都是自然人投资者,建议管理人使用统一的风险调查问卷,对投资者执行相同的评判标准,而不是区别对待,风险调查问卷是评判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偏好,不应该在不同机构或不同自然人之间差异太大。

 

四、基金经理不能使用本人手机下单吗?

 

证监局在处罚案例中提到,基金经理使用本人手机操作基金证券账户下单交易,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有效的防范体系、管控措施。对于这一条,有管理人咨询,基金经理不能使用本人手机下单吗?

 

从私募基金相关的监管规定来看,目前没有详细到禁止基金经理使用本人手机下单的,此处指的是操作基金证券账户。但是,从合规内控管理层面,基金经理直接用本人手机操作基金证券账户会导致交易轨迹不可追溯、敏感信息容易泄露,如果没有任何风险管控措施的话,可以完全规避公司的监控体系,极易引发利益输送、老鼠仓、非公平交易、违反投资策略等违规行为,而管理人的失职更是放大了这一风险,本质上违反了私募基金“业务隔离”和“全程留痕”的核心原则。

 

比较严格及完善的做法是,基金交易指令、下单执行必须且只能通过公司配备和控制的专用设备操作,从投资决策到交易下单的全过程必须要有清晰、可追溯的电子或书面记录。在交易风险管控上,建议不要仅依赖事后检查及追责,尽量将其前置,在交易执行之前提前发现风险、控制风险。所以,使用员工个人手机、个人电脑等非公司指定和监控的设备/渠道进行交易就很难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然而,在实务中,部分私募管理人无法做到全程使用公司指定的设备交易,这种情况下建议也可以为基金经理或交易员配备专门的办公电脑或手机,与其个人设备进行区分隔离,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系统操作日志等,同时加强对员工个人投资行为的监督,针对投研交人员做好合规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减少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