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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分享近期的私募基金处罚案例,看看有哪些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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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 01
2025
嵌套层级不符合规定
在10月份收集到的私募处罚案例中,我们看到个别地区证监局针对基金产品嵌套层级不符合规定给予了相关处罚,这是在之前很少见的一种情形。
案例一:深圳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未独立进行投资决策、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基金投资层级不符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的人员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说明公司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2、未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信息
3、未妥善留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
处罚措施:出具警示函

案例二:深圳某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公司在管理私募基金过程中,负责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运作的人员并非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经理且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管理的基金投资层级不符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说明公司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2、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3、未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信息
4、未妥善留存部分私募基金投资决策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

以上是深圳证监局在10月份发布的两份处罚案例,管理人的违规行为都有一条:管理的基金投资层级不符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
在此之前,我们鲜少看到监管部门针对基金嵌套层级进行处罚的情况,建议各位私募管理人给予重视。两家被处罚的机构都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目前还没有看到股权类管理人被处罚的案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目前关于嵌套层级的规定大家都很清楚,就是要遵守资管新规不超过两层嵌套的要求。在实务中,私募证券基金是要严格遵守的,虽然《条例》中规定母基金可以豁免,但实际执行中尚有歧义,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需要提醒大家的一点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过渡期将于2026年7月31日结束,其中也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接受其他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或者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层级要求。对于早期发行的基金产品,如果嵌套层级超过两层的,目前监管的口径是不强制拆架构,但未来运作过程中不能新增嵌套层级,明年过渡期结束后是否有新的指导口径,需要管理人进一步关注。
对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而言,除了母基金以外,还有两种情况可以豁免一层嵌套,主要来源于《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
一、创业投资基金
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股权投资基金。可豁免一层嵌套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完成备案;
基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
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基金运作不涉及债权融资,但依法发行债券提高投资能力的除外;
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对基金份额不得进行结构化安排,但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优先级的除外;
基金名称体现“创业投资”字样或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是指包含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可豁免一层嵌套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中央、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含所属部门、直属机构)批复设立,且批复文件或其他文件中明确了政府出资的;政府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0%,其中,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5%;
符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基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
基金运作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Part . 02
2025
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业绩进行宣传
案例:浙江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未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即推介基金产品
2、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进行宣传
3、为投资者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提供便利、对收入证明的审查流于形式
4、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5、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资并支付其介绍费
6、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处罚措施:出具警示函
首先我们来看第2个违规行为——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进行宣传。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禁止私募管理人及其员工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此外,《私募证券投资运作指引》中也有相关规定,要求管理人披露基金存续期间完整的历史净值,并且不得将规模小于1000 万元、成立期限少于6个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过往业绩用作宣传、销售、排名,不得以误导投资者为目的选择性展示部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运作周期的业绩,不得展示未经私募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业绩,不得对少于6个月周期的基金业绩进行排名。
个别私募管理人会将上述处罚情形与《运作指引》相对应,认为是对《运作指引》相关规定的检查,其实该要求自《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就有,并不是新出现的。短期业绩,特别是少于6个月的业绩,往往受市场阶段性行情影响很大,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如果管理人刻意挑选一段表现优异的短期业绩进行宣传,如同断章取义,会向投资者呈现脱离长期真实水平、被美化甚至失真的投资“能力”。这极易诱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判断,忽视潜在的风险。
其次我们来看第3个违规行为——为投资者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提供便利、对收入证明的审查流于形式。中基协最近有一则处罚案例,机构投资者提供的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是自己盖章的财务报告,管理人因未合理审慎审查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被处罚(详情参见:近期私募处罚案例分享!机构投资者盖章的财务报表,不能证明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第3点违规情形与之前中基协的处罚案例类似。
个人投资者经常会提供收入证明来作为合格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材料,但仅仅提供任职单位盖章的收入证明是不够的,也比较容易造假,建议管理人进一步要求投资者提供税单或者银行收入流水进行佐证。管理人帮助不符合标准的投资者绕过合格投资者门槛,对投资者而言,购买了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一旦投资失利,可能面临无法承受的财产损失;对管理人而言,不仅会面临监管处罚,更可能因后续纠纷给公司带来不可预料的司法风险。
Part . 03
2025
与不同投资者约定不同的认/申购或赎回费率,且实际执行与合同约定不符
案例:海南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配合相关债券发行人规避债券发行环节监管规定,通过债券交易为他人代持债券
2、在产品认申购及赎回环节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
3、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存在违反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投资限制的情形
4、未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投资活动,关联交易事项未披露
处罚措施:撤销管理人登记
在该案例中,我们重点来看第2个违规行为——在产品认申购及赎回环节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根据中基协发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管理人发行的多只基金产品,在同一只基金产品中与不同投资者约定不同的认购、申购或赎回费率,且实际执行与合同约定不符。
这里涉及到对不同投资者进行差异化收费的情况,在实务中也比较常见,原则上,同一只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是可以在认购、申购和赎回费率上有所差异的,但这必须严格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明确约定并进行公告,不能进行随意、不透明的操作。上述处罚案例中的管理人就涉及到了不公开透明的操作。
中基协常见业务问答中有一个问题:“差异化管理费费率的划分标准”有哪些?协会的回答是:
“投资期限”:指基金根据运行时间的不同差异化收取管理费,例如:第1年管理费为2%,第二年为1.5%,第三年为1%等。
“投资金额”:指基金根据投资者出资金额的不同差异化收取管理费,例如:出资额在100万到500万之间的,管理费为2%,出资额在500万到1000万之间的,管理费为1.5%。
“投资者类别”:指基金根据投资者类型的不同差异化收取管理费,例如:“A类份额投资者”管理费为2%,“B类份额投资者”管理费为1.5%。
“投资阶段”:指基金根据项目投资阶段的不同差异化收取管理费,例如:“投资期”管理费为2%,“退出期”管理费为1.5%。
其他。
以上虽然是针对管理费的差异化费率划分标准,但在认/申购费用方面也可以参考。在实践中,管理人可以通过合规的方式来实现费率的差异化,比较常见的是设置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可以通过设立A、B、C等不同等级的份额类别,为不同投资金额、不同销售渠道或持有不同期限的投资者匹配差异化的费率结构,包括销售服务费、认/申购费等。
在设计和执行差异化费率时,必须严格遵守合规底线,核心原则是所有费率差异都必须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对外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严格禁止在基金合同之外,通过口头承诺、补充协议等不透明的方式,向个别投资者提供未经公开披露的优惠费率。
Part . 04
2025
合规风控负责人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从业人员在盈利性机构兼职
案例:黑龙江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未及时更新从业人员信息
2、合规风控负责人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3、从业人员在其他盈利性机构兼职
4、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并未有效执行
5、私募基金管理人变相开展冲突业务
6、以私募基金形式成立并运作管理XXX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该合伙企业至今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
首先我们来看第2点违规行为——合规风控负责人从事投资管理业务。该问题在近期的处罚案例中出现多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上述案例中,合规风控负责人从事投资管理业务违反了现行监管规定。
我们都知道,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责,监督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合规性,从这个角度来说最好是专人专岗。日常工作中,大家经常会问的一个问题是,合规风控负责人能不能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担任委员?中基协在常见业务问题中进行了回答:

根据中基协的回答,合规风控负责人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担任委员职务,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也就是说,监管并没有禁止合规风控负责人成为投决会委员。需要注意的是,在投决会履职时,比如对某些事项进行表决、讨论,管理人应严格区分合规风控负责人的职责界限,应该从合规风控的角度发表意见,不得对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投资管理层面的事项发表意见。
其次我们来看第3个违规行为——从业人员在其他盈利性机构兼职。根据现行规定,私募从业人员可以在非盈利性机构兼职,但不能在盈利性机构兼职。
在日常的业务咨询中,员工兼职一直是大家的高频问题,我们要从高管、普通员工两个层面来看。
在高管层面,根据现行规定,私募管理人高管兼职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且对外兼职具有合理性。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再来两类来看:
1、法代、高管、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2、合规风控负责人除上述要求以外,还要特别注意:
独立履行对私募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
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集团化私募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或者董事长、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职务。
在普通员工层面,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要求,私募管理人的普通员工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集团化私募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整体上来看,普通员工的要求是不要兼职,特别是外部兼职,中基协曾经有过普通员工外部违规兼职的处罚案例,因此大家要特别关注。在集团化指引出台之前,普通员工在其他机构兼职,无论是关联机构还是非关联机构,目前都是不太允许的。
针对私募高管及从业人员兼职情况,有一些豁免情形,以下几类不属于兼职范围:
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
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
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
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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