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私募处罚案例!合规风控负责人离职,未在6个月内招聘人员;同日反向交易无决策依据留存记录

 

 

BRIGHT FUNDADMIN

 

今天我们来分享近期的私募处罚案例,看看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情况。

 

Part . 01

 

2025

合规风控负责人离职,未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条件的人员

 

当事人:河南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合规风控负责人已于2025年4月底离职,截至目前公司未聘请符合条件的人员负责风险控制、合规工作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在30日内改正完毕,并向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处罚案例的核心是私募管理人的关键岗位长期空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管理团队和相关人员的充足、稳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的相关任职要求,原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员代为履职,并在6个月内聘任符合岗位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长期缺位影响内部治理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

 

前述规定明确指出高管离职后,管理人需要在6个月内聘任符合要求的高管。但在实务中,我们发现因该问题被处罚的案例较少,但仍然会存在。本次分享的处罚案例来源于河南证监局,发布于10月底,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提及,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于4月底离职,截至目前公司未聘请符合条件的人员负责风险控制、合规工作,距离处罚发布的时间相差约6个月时间。

 

此外,在今年8月份广西证监局发布的一则处罚案例中也提及,私募管理人未保持管理团队和相关人员的充足、稳定,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截至检查日,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均已离职,2个岗位处于空缺状态,其中,合规风控负责人离职时间超过6个月。

 

 

所以,对于高管离职的情况,特别是中基协要求的必备高管,包括投资负责人、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建议管理人在后续经营过程中给予足够重视。离职后应指定具备资质的临时负责人,并启动正式招聘,确保拟聘人员符合中基协的从业资格、工作经验和诚信记录等要求,并及时在AMBERS系统进行高管变更。如果需要协助,也可以联系积募(400-1090-220)。

 

Part . 02

 

2025

同日反向交易无决策依据留存记录

 

当事人:浙江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不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有误导性陈述;
3、同日反向交易无决策依据留存记录;

4、未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投资交易制度,存在盘中拉抬打压股价行为。

处罚措施:出具警示函,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在该案例中,我们首次看到因同日反向交易被处罚的情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三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控制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或者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策略或者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要求投资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

 

核查同日反向交易的关键有两点,一是确实因投资策略或流动性需要而发生,不存在不公平交易或者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二是管理人应当将投资经理的决策依据存档备查。“同日反向交易”本身并不必然违规,但缺失决策记录则体现出管理人的内控管理存在问题。

 

因私募基金的资金量较大,同日反向交易容易造成不同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或者拉抬打压股价等市场操纵行为。在内控管理层面,建议管理人建立并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及异常交易管理制度,针对同日反向交易建立完善的审批机制,比如由基金经理出具投资决策相关的情况说明,经公司合规风控及相关高管审批之后,将说明文件、审批记录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如无法做到事前审批的,也可以事后核查;如条件允许,比如量化策略,也可以在IT系统中设置同日反向交易实时预警,并自动触发审查流程。

 

Part . 03

 

2025

未确保投资者署名为自愿、真实,专业投资者类型出现笔误

 

当事人: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违规行为:内控管理不完善

处罚措施:警告

 

该案例大概率是遇到了投资者纠纷被处罚,由于缺少更多信息,对其中存在的问题难以准确判断。本文分享该案例意在提醒管理人,在遇到投资者纠纷时,可能会面临各种无法预知的场景,所以在日常工作中要更加谨慎,特别是面向投资者的各类工作,需要做的更加细致。

 

话不多说,我们来看案例。管理人由于内控管理不完善被处罚,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管理人在投资者杨某某认购基金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署名为投资者自愿、真实签署,基金合同签署过程中相关义务履行不到位。二是管理人对旗下某基金的投资者珠海某公司的投资者类型划分有误,管理人认定其为专业投资者,但是该公司不符合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标准。

 

管理人针对以上两个问题进行了申辩,一是杨某某在基金认购阶段,管理人向其沟通并邮寄了包含《风险揭示书》在内的需要其阅读并签署的基金认购所有相关材料,杨某某收到材料后进行了阅读与签署,并向管理人邮寄回包括其本人身份证、银行卡、个人资产证明、基金合同等在内的认购材料。管理人据此为杨某某办理了基金申购手续,管理人在这一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二是管理人对珠海某公司的《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中,将其投资者类型误填为“专业投资者”,但是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过程中还是按照其作为普通投资者处理。

 

协会审理认为,一是管理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署名为投资者自愿、真实签署,也未按要求对该事项进行确认,并且导致了相关纠纷的产生。管理人对于在相关文档中对投资者类型划分书写有误予以承认。以上情形表明管理人在内部控制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缺失,应当对此承担责任。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对管理人进行警告。

 

对于证券类私募管理人来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签约环节可以引入电子签平台,采用数字证书或短信验证码双因素验证,确保签署人身份可追溯。签署过程中的风险揭示等环节,做好双录,做好材料存档。针对投资者的募集、签约、信披等材料,在公司内部设置完善严格的复核、审批流程,避免由员工一人单独操作,容易出现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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