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创投基金选择单一核算/整体核算满3年需调整的,应在1月31日前重新向税务机关备案

 
 

 

BRIGHT FUNDADMIN

 

创投基金选择单一核算or整体核算满3年的,如果需要调整核算方式,需在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026年1月已经到来,积募特别提醒大家,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选择后3年内不能变更。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创投企业包含在中基协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在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如果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建议管理人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政策回顾

 

 

我们再来回顾一下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及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税收政策。

 

 
 

政策出处

《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政策要点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规定

创投企业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政策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政策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备案注意事项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2、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3、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执行期限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案例计算

■ 案例一

某合伙创投企业2016年9月1日投资于A初创科技型企业500万元。张某是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2017年12月31日,张某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实缴出资300万元,占全部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的5%。该合伙创投企业2017年度实现经营所得2000万元,对张某的分配比例为3%。张某2017年度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需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2017年度张某自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2000万元×3%=60万元

需缴纳个人所得税=60*35%-6.55=14.45万元

 

 

■ 案例二

A创业投资基金为一有限合伙企业,由B公司(普通合伙人,GP)(出资比例10%)、C自然人(合伙比例50%)和D自然人(合伙比例40%)于2020 年投资成立,在完成备案的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核算方式备案,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2020年9月1日,A基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1000万元作为股权出资,投资于某国内未上市的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甲公司,2021年12月31日A公司作价3000万元转让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问B公司、C自然人、D自然人分别需要缴纳多少税费(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

 

A合伙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转让非上市企业股

权,无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由各合伙人作为纳

税人分别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计算。具体所得税计算如下:

 

B公司:(3000-1000)*10%*25%=50万元

C自然人:(3000-1000)*50%*20%=200万元

D自然人:(3000-1000)*40%*20%=160万元

 

01

单一核算 or 整体核算怎么选

 

大家知道创投基金选择单一核算的情况下,自然人合伙人退出可以享受20%的税收政策,如果整体核算则按照生产经营所得5-35%的税率。初看一眼确实是单一核算更好,但是选择单一核算无法抵扣成本费用,而整体核算可以。我们整理了单一基金备案要点相关的宝图扫码查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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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缴税实务

 

基金备案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相关的股权转让所得已经在税务局柜台完成申报,去哪里查看待缴税款查询?税款已经在基金财产账户,如何代缴纳?是在代扣代缴还是经营所得可以查询到税款呢?

 

单一核算的合伙创业投资基金项目退出,个人所得税已预留,纳税时间节点是什么?需要在什么时候前完成申报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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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拓展

 

 

除了前面提到的单一核算、整体核算以外,创投基金还有一个税收政策,公司制/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税。接下来,我们再来回顾一下。

 

 
 

政策出处

  1.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初创科技型企业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天使投资个人

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执行期限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案例计算

■ 案例一

甲企业属于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2016年1月1日向乙企业(初创科技企业)投资250万元,股权持有至2018年3月31日。甲企业2018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为450万元,则甲企业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018年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250*70%=175(万元)。

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450-175=275(万元)。

 

■ 案例二

某合伙创投企业2016年9月1日投资于A初创科技型企业500万元,截至2018年9月1日,该投资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相关条件(假设无其他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投资)。张某是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2018年12月31日,张某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实缴出资300万元,占全部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的5%。该合伙创投企业2018年度实现经营所得2000万元,对张某的分配比例为3%。张某2018年度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需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该合伙创投企业截至2018年末,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投资共500万元,可抵扣投资额=500万元×70%=350万元。

张某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为5%,则张某可抵扣投资额=350万元×5%=17.5万元。

2018年度张某自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2000万元×3%=60万元。

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17.5)*30%-4.05=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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