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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一起来看重点!
1月12日,国家发改委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我们一起来看下有哪些重点?
01
《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评价对象
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对象包括通过预算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以及注资国有企业并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
时间要求
按年度开展评价,第三季度结束前完成。
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包括3部分13个具体指标:



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实施“穿透式”评价,母基金评价得分等于直投资金部分与各子基金投向评价得分按资金比例的加权平均。
投向领域负面行为清单
不符合《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的要求。
基金投向国家实施产能调控行业领域的一般性产能建设项目。
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引发社会稳定风险。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后须纳入投向领域负面行为清单的其他行为。
评价工作流程
信息登记
第一步
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填报更新上一年度相关基金信息,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完备,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开展初评
第二步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有关机构开展初评,对于投向不符合要求、信息登记不完整等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说明反馈
第三步
基金可在规定时限前作出说明、补充信息、提供整改情况。
结果确认
第四步
根据上述情况确定最终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应用
一、结果通报
以适当方式通报并通过登记系统发布,最终评价结果与基金信用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
二、激励举措
鼓励国家级基金对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地方基金在出资参股、项目投资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
鼓励各地方引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优先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在并购重组方面提供支持。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向最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推送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和优质民间投资项目清单,引导金融机构增加配套融资,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
有关部门可在基金出资、管理费、收益分配等方面对最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予以适当优待。
三、约束机制
对总体排名靠后、基金出现负面清单行为较多的省份进行通报。
对于出现投向领域负面行为的基金不予出具投向评价结果。
对于出现投向领域负面行为的基金进行通报并限期完成问题整改。
对于布局投向不符合要求的基金,重点加强投向指导,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出具警示函等督促整改措施。
02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

明确基金投向领域
一、重点投向领域
政府投资基金应在基金设立方案中明确重点投资的产业领域:
符合国家生产力布局宏观调控要求。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级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的具体要求。
符合国家级发展规划及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求。
支持省级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
二、禁止投资行为
不得投资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以及其他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中明确禁止的产业领域。
不得通过名股实债等方式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除设立方案明确可参与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战略配售外,不得从事其他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
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类交易。
不得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
不得开展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三、国家级基金投向要求
重点支持国家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点领域。
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区域重大项目以及示范带动效应强的民间投资项目,补齐产业发展短板,突破产业瓶颈,聚焦少数关键领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加强与地方基金联动,在前沿科技领域和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结合地方资源禀赋,通过联合设立子基金或对地方基金出资等方式,形成资金合力。
四、地方基金投向要求
统筹考虑本地区财力、产业资源基础、债务风险等情况,因地制宜选择投资领域。
结合基金定位及地方实际,严格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范招商引资行为等有关要求。
注重支持产业升级和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小微民营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带动社会资本有效参与。
组织实施
一、制定省级清单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制定本省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
省级清单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省级清单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程序调整。
二、加强基金投向指导评价
新设基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基金投向领域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要求等出具意见。
存量基金:对于同一地区类型趋同、投向交叉的存量基金,各地应依法依规及时调整、有序退出,同时鼓励相关基金整合重组。
投向评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按年度开展投向评价。
三、完善信用信息登记
新设基金:在第一笔实缴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的全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存量基金: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未完成登记的,应在本办法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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