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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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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在具体制度设计上,重点体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强调管理人必须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渠道、方式和频率进行披露,同时规范自愿披露边界,明确托管人相关复核职责,并划定禁止性红线,如不得预测业绩、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系统构建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框架,细化私募证券基金和股权基金的报告类型与内容,要求发生重大事项及时披露,并在清算阶段完整披露清算公告及相关重大信息。
第三,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要求管理人、托管人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明确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并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与档案保存。
第四,完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机制,明确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权限和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压实信息披露主体责任。
新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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