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处罚案例!通过微信下达交易指令并违规

 

实务中,部分私募管理人会通过微信下达交易指令,这样做是否合规呢❓️

目前私募相关的监管规定中没有禁止使用微信下达交易指令,但图中所示的处罚案例可以作为参考。

广州某私募主要依靠微信下达投资交易指令,且未按公司内部制度要求制作风控部门的审核确认单,未能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记录。

✅️ 该违规行为可能并不直接指向通过微信这种方式下达交易指令,重点更多在于没有做好记录保存,并且未按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务必关注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投研交方面,制度与实操要匹配。

下面来简单探讨通过微信下达交易指令的问题。虽然微信在日常沟通中非常便捷,但从合规角度来看,这种非专用的、未经过留痕管理的通讯工具存在以下几种风险:

1️⃣ 信息安全隐患与权威性缺失。在正规的交易系统或OA流程中下达的指令,具有明确的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属于职务行为。而在微信上,头像和昵称可以被模仿、账号可以被盗用或借用,无法确保指令下达人身份的唯一性和不可抵赖性。

2️⃣ 流程跳脱,风控失效。通过微信下单可能会跳过公司内部正规的交易流程,使得投资过程变得随意,比如很容易跳过风控审核环节,对于异常交易或不符合规定的交易行为,风控人员无法在交易前进行确认或拦截,导致风控流于形式。

3️⃣ 滋生潜在道德风险和利益输送。交易指令属于管理人的未公开信息,通过微信等方式沟通,容易导致信息泄露,造成利用未公开信息牟取利益的违法行为。

4️⃣ 资料保存不易。通过微信下达交易指令,意味着这些关键的指令信息被分散存储在私人手机或电脑上,极易被删除、篡改或丢失,无法保证能够满足10年保存期限,以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此外,通过微信下达的交易指令,如果没有被分门别类保存,遇到监管检查等情形,管理人将无法提供客观、可信的材料来证明其投资流程的合规性。

所以,建议管理人尽量不用微信等非正式渠道下达交易指令,建立书面/系统可留痕的指令下达流程(比如OA审批、专用交易系统等),并且交易指令的各类要素要完整(比如基金名称、标的、数量、价格、时间等)。同时,增加交易指令的事前审核机制,经风控审核后方可执行,避免出现异常交易、下错单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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