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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股权基金都需要披露信息什么?今天来汇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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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中基协就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公众可以于3月2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电子邮箱:smjjxxpl@amac.org.cn)。
本文为大家汇总不同类型私募基金需要披露的信息,以下内容根据征求意见稿整理,供参考了解,最终信披要求以中基协正式发文为准。话不多说,直接来看图:


下面是文字内容,供大家参考!
私募证券基金信息披露要求
净值披露
1、封闭式基金: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2、开放式基金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月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披露频率不得低于基金开放频率。
季度报告
1、披露频率: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
2、披露信息
私募基金名称、运作方式、类型、成立日期、到期日期、开放频率、分级信息等;
期末私募基金总份额、净资产、总资产;
基金经理、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基本信息以及信息披露联系方式;
私募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务信息的复核意见。
3、净值/财务/估值信息披露
净值及收益表现: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基金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如有)、十二个月内最大回撤、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等信息;分级基金应当分别披露各级别的上述信息。
基金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总额及主要费用明细、已实现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基金估值情况:定期披露,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估值程序。
4、资产披露要求
投资股票资产:披露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金额及占比。
投资债券资产:披露按债券类型、评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投资本金、账面价值及占比。
投资衍生品资产:披露衍生品资产的类别、挂钩资产类别、权利金、保证金、期末合约市值、公允价值变动、杠杆水平等情况。
FOF基金:披露所投资产管理产品情况,包括按主要投资策略列示投资金额及占比;投资规模占基金资产净值前五名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名称、投资策略、投资金额及占比等信息。
5、穿透披露
FOF基金:披露穿透后合并计算的报告期末投资资产类别、金额、比例以及投资路径等信息。
90%以上资产投资于本管理人管理的单一私募基金:同步披露所投单一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报告。
6、集中度信息披露
投资于同一债券的资金超过基金净资产10%或者投资于其他同一资产的资金超过基金净资产25%:披露该投资资产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型、代码(如有)、所属行业分类(如有)、投资金额及其占比、后续处理方式等。
7、基金杠杆
披露基金期初、期末杠杆水平(基金总资产/基金净资产);
分级基金还应当披露分级杠杆水平(优先级份额对应净资产/劣后级份额对应净资产)。
8、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超过基金净资产20%:按受限类型披露持有流动性受限资产情况,包括资产类别、金额及占比、估值方法等信息。
9、跨境投资
直接或者通过衍生品等方式投资境外资产:分别按照境外资产类别及境外资产交易场所所在国家或地区披露投资规模以及占比、跨境投资方式及路径等情况;
通过衍生品等方式投资境外资产:跨境投资路径的披露应当包括交易对手方名称、所投资产管理产品名称、所投产品管理人名称及其基本情况等信息。
10、关联交易
涉及关联交易:披露交易日期、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资产类型、交易方向、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定价依据及决策程序等情况。
9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本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可以按照关联方名称汇总披露投资金额及余额等相关情况。
年度报告
1、披露频率: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参照《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外部审计的,管理人应当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并在基金年度报告正文中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修改或者删减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
2、年报披露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及管理基金的经验;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变动和主要人员变动情况,主要人员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委派代表;
基金经理简介及任职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说明;
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相关事项的说明;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审计要求
私募证券基金在本年度任一季度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以及新三板股票的比例合计高于基金净资产的60%;
(二)持有场外衍生品资产合约价值的比例高于基金净资产的60%,或者场外衍生品账户权益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投资境外资产的比例高于基金净资产的60%,直接投资于境外标准化资产的除外;
(四)投资其他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比例高于基金净资产的60%;
(五)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新三板股票、境外资产、其他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的金额与场外衍生品资产的持仓合约价值合计高于基金净资产的60%;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9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本管理人管理的单只私募基金,且被投私募基金应当审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被投私募证券基金的审计报告。
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要求
半年度报告
1、披露频率:每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2、披露信息
私募基金名称、类型、注册地、成立日期、到期日期、运作状态;
期末基金净资产、期末基金总资产;
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如有)、关键人士(如有)、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如有)以及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如有)基本信息以及信息披露联系方式。
3、净资产变动情况
披露基金净资产及变动情况,投资者变动情况,收益、各项费用及利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认缴实缴金额及占比、净资产、投入资本回报率、投入资本总值倍数;
私募基金投资者数量及投资规模变动情况,自然人投资者变动情况应当单独披露;
已分配金额、累计分配总额、涉及项目数量等;
费用总额及主要费用明细、应缴税费、净利润。
4、估值及投资情况
(1)基金估值情况: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估值程序、其他估值相关事项。
(2)基金投资情况:披露投资资产组合的投资金额及比例。
汇总披露基金累计项目投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总投资项目、新增投资项目及投资决策程序、项目退出及退出资金分配情况。
汇总披露存续投资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名称、类型、累计投资成本、已回款金额、账面价值。
5、投资项目情况
披露基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基本情况:成立日期、注册地、股票代码(如有)、投资方式、投资行业、投资阶段、最近一轮融资时间;
投资情况:股权、债权投资本金及账面价值,估值方法,权属确认及投资决策程序情况;
退出情况:退出方式、累计退出本金及回款金额;
项目的投资架构情况;
跨境投资方式及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
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应当按照前款要求披露穿透后投资项目情况,还应当披露特殊目的载体名称等情况。
6、穿透披露
投向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股权基金,还应当披露穿透后投资规模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前十名的投资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名称、累计投资成本、已回款金额、账面价值以及投资路径等情况。
7、基金杠杆水平
披露本基金期初、期末杠杆水平(基金总资产/(基金总资产-基金举债金额))。
分级基金还应当披露分级杠杆水平(优先级份额对应净资产/劣后级份额对应净资产)。
通过spv投资且spv存在举债情况的,还应当披露spv名称、基金投资金额以及期初、期末杠杆水平。
8、关联交易
基金涉及关联交易的,披露交易日期、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资产类型、交易方向、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定价依据及决策程序等情况。
年度报告
1、披露频率: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并在私募股权基金年度报告正文中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修改或者删减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
2、披露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以及管理基金的经验;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变动和主要人员变动情况,主要人员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委派代表;
关键人士的简介以及任职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说明;
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管理和项目运行情况的说明;
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相关事项的说明;
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审计要求
基金规模超过一亿元且自然人投资者二十人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创业投资基金信披要求
年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
半年度报告:鼓励披露。
披露的内容、时间和审计要求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要求执行。
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
1、临时报告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临时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定价依据、交易事项概述等,若成交价格与公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2、清算公告及报告
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清算公告、清算报告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预期无法在规定的清算期内完成清算:应当在原定清算期结束前向投资者进行临时披露。
基金完成清算前,应当按照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相关要求进行持续披露。
3、清算报告披露信息
基金清算组(人)、清算起止日期、清算次数等基本情况;
认缴金额、累计实缴金额(份额)、投资收益、主要财务费用、已分配金额,清算结束内部回报率、投入资本回报率等资产清算及分配情况;
私募证券基金应当披露清算报告基准日未变现资产情况;
私募股权基金应当披露累计投资项目以及累计投资私募基金等情况。
其他事项
1、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协会模板,重大信息均应披露
中基协制定信息披露重要内容模板,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具体信息应当不少于重要内容模板的要求,具体格式可以自定。
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监管是否有明确规定,管理人均应当披露。
2、信披备份平台不作为信息披露渠道
管理人应当将所披露的信息在信披备份平台进行备份,投资者可以登录该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信披备份平台不作为信息披露渠道,管理人仅在信披备份平台进行备份,未通过其他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的,不能视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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