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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政后,转让金融商品收入计算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判断是否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是按扣除前的销售额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
作者 | 叮当猫的口袋
本期内容来自积募证券财税实务交流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第一条: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三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对比《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已废止)第二条,已删除“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相关规定。
综合以上文件,我们可以发现,基金管理人涉及较多的转让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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