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备案反馈意见:SLP不得收取业绩报酬

👉️ 需要说明的是,实务中仍存在通过提供合理性说明等材料通过备案的情形,说明SLP收取carry还没有被禁止,但具体窗口指导口径仍需进一步观察。所以在此仅作提醒,建议管理人继续关注后续监管动态。

SLP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中比较常见,在法律上属于LP,但享有特殊权利/义务安排,多为管理人实控人、核心团队、高管/员工持股平台,常作为团队跟投、内部激励、税务优化的载体。

管理人设立SLP大多出于商业诉求,即分享后端超额收益,可以实现较好的经济效果。当然,SLP分享的超额收益通常是在管理人可获得的20%收益分配中进行二次分配,不与其他LP争利。

实务中,SLP是否分享后端超额收益,有不同的模式:

1️⃣ SLP不分享超额收益。
2️⃣ SLP参与收益追补,与GP的比例自行商定。
3️⃣ SLP分享超额收益:在所有LP收回全部实缴出资额及门槛收益之后,剩余部分的20%由GP和SLP进行二次分配。

❌️ 需要注意的是,SLP不得参与前端管理费的分配,管理费只能由基金管理人收取。

另外,部分基金合伙协议中还给赋予SLP一些特殊权利,比如不承担管理费、不按出资缴付节奏缴款等,与私募证券基金的份额分类有点相似。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SLP是管理人的高管及员工跟投平台,赋予其特殊权利可以进行合理性解释;但如果是其他主体,要特别注意不能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如需私募基金架构设计、备案合规问题咨询,欢迎联系#积募(400-109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