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新政下,身份转换对私募管理人以及基金产品有什么影响?

 

 

BRIGHT FUNDADMIN

 

增值税新政后,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有什么变化?对管理人及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有什么影响?

 

作者  |  叮当猫的口袋

本期内容来自积募证券财税实务交流圈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已废止)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六条:除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怎么理解这个不同点呢?不妨看看以下的例子:

 

例子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已废止):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F,2020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0年10月销售额为20万元,2020年11月销售额为50万元,2020年12月销售额为600万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0年12月超过规定标准。根据规定,F应在2021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2020年第四季度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F应在2021年1月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F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1年1月1日或2021年2月1日(可在办理登记时自行选择)……

 

 

扫码入圈查看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