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RIGHT FUNDADMIN
2026年7月31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24个月过渡期届满,存量私募证券基金的整改进入最后窗口期。
当前管理人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哪些基金必须改?改哪些条款?合同修改和投资调整谁先谁后?AMBERS系统提交和托管端修改如何衔接?
以下从整改决策、整改清单、操作路径等维度梳理过渡期整改的核心要点。
2026年7月31日,《运作指引》过渡期届满后,未整改的存量私募证券基金将面临“三不得”限制(不得新增募集、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但可运作至自然到期。
整改需同时满足双重标准,即【基金合同条款+实际投资运作】均符合《运作指引》要求。简单来看,无固定期限基金、有募集/展期需求的基金必须整改;临近到期且无资金流入的基金可选择不改。
01
不整改的后果是什么?
过渡期结束后,未整改基金将自动进入“三不得”状态:
不得新增募集规模
不得新增投资者
不得展期
关键规则:中基协未强制所有存量基金必须整改,但“不改”即触发上述限制,基金可按原合同约定继续投资运作至到期清算。
基金整改应该如何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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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情况 |
整改建议 |
核心判断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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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存续价值、后续仍有募集或展期需求 |
必须整改 |
不改则直接丧失持续运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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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到期、无资金流入预期、难以调仓 |
可不改 |
维持现状运作至自然到期清算,成本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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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因规模不足500万停止申购的基金 |
可不改 |
停止申购不可逆,已实质处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状态,无展期需求则无需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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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存续期限的基金 |
如需新增投资者或募集规模,则必须整改 |
过渡期内必须修改为固定存续期限,且需全面修改基金合同符合《运作指引》《登记备案办法》及《备案指引第1号》全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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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触发式整改规则:即使原本不打算整改某只基金,一旦触发合同变更(如修改投资范围等),变更后的条款也必须符合《运作指引》《备案指引》等现行要求。
02
存续期限整改
适用对象:无固定存续期限的私募证券基金
整改要求:
补充设置固定存续期
全面修改基金合同,使全部条款符合《运作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
关键操作节点:
存续期限调整以AMBERS系统提交重大变更的时间为准
仅在托管端修改合同但未在AMBERS提交重大变更的,中基协仍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基金
修改存续期限会触发人工审核,建议预留充足时间避免超期
“双25%”组合投资限制
适用对象:全部私募证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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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维度 |
具体要求 |
例外突破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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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基金维度 |
投资同一资产不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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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维度 |
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比例不超过该资产的25% |
满足单基金25%限制后,可不受管理人维度25%限制 |
三种合法突破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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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 |
基金 类型 |
投资者要求 |
投资标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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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A |
不限 |
不限 |
仅投资单一私募证券基金且比例>90%,且标的基金已符合“双25%”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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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B |
封闭式基金 |
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300万元的专业投资者 |
仅通过战配、定增、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投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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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C |
封闭式基金 |
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1000万元的专业投资者 |
无额外标的限制 |
⚠️ 路径A中的标的基金只能是私募基金,不包括其他资管产品、信托计划等。
杠杆比例限制
适用对象:全部私募证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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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类型 |
杠杆上限 |
触发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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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基金 |
总资产≤净资产200% |
默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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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基金 |
总资产≤净资产120% |
投向AA级及以下信用债(可转债除外)、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净资产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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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维持200% |
全部投资者均为投资金额≥1000万元的封闭式基金 |
实务注意:基金层面杠杆通常包括融资融券、衍生品投资,此外未支付的赎回款、分红款、业绩报酬等也会计入负债,管理人需日常控制该等费用比例。
上市公司股票集中度限制
适用对象:投资标的中包含股票或后续拟投资股票的私募证券基金
限制标准: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管理人自有资金、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的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其可流通股票的30%。
四种情形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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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整改动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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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投资策略/范围未含股票且实际不投资股票 |
无需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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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投资策略/范围含股票但实际不投资股票 |
可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删除股票投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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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投资策略/范围含股票且实际投资股票 |
修改基金合同,增加集中度限制,并调整基金持仓以确保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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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投资策略/范围未含股票但实际已投资或拟投资股票 |
在投资范围补充股票,增加投资限制条款,并调整基金持仓以确保符合规定 |
债券投资比例限制
适用对象:投资标的中包含债券或后续拟投资债券的私募证券基金
情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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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维度 |
比例上限 |
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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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基金维度 |
投资同一债券的资金≤基金净资产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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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维度 |
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基金投资同一债券的数量≤该债券存续数量的10% |
情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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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维度 |
比例上限 |
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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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基金维度 |
投资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资金总额≤基金净资产的25% |
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债/可交债,不受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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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实控人控制的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投资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总数量≤该债券存续数量的25% |
⚠️ 基金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质押或者接受质押单一债券的集中度适用前述规定,与单一交易对手方开展回购交易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
四种情形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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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整改动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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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投资策略/范围含债券,实际持仓符合要求或后续有债券投资计划 |
基金合同增加债券持仓比例限制条款,后续投资运作确保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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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投资策略/范围含债券,实际无持仓且后续无投资计划 |
按基金合同约定方式删除债券投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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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投资策略/范围未含债券且实际无持仓 |
无需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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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投资策略/范围未含债券但实际已投资或拟投资债券 |
基金合同投资范围补充债券类资产,增加投资限制条款,实际运作符合规定 |
嵌套层级(过渡期实操口径)
政策现状:中基协未明确要求过渡期内必须整改嵌套层级,但近期备案口径及托管人整改要求中,进行过渡期整改的基金通常需满足嵌套层级要求或出具嵌套承诺函。
整改标准:过渡期后嵌套层数不得超过2层。
三类基金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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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情形 |
处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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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中包含其他产品 |
1. 若基金合同投资范围不含其他产品类标的 → 已满足嵌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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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中未包含其他产品 |
关注基金投资标的是否包含其他基金产品,确保嵌套层级不超过2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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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存续期限的基金 |
过渡期后必须满足嵌套层数≤1层,当前突破的必须在过渡期结束前整改 |
03
根据中基协指导口径,整改完成需同时满足以下两点:
合同符合:修改基金合同条款符合《运作指引》有关规定
实质符合:实际投资运作情况符合整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及《运作指引》要求
仅有合同修改而无实质调整,或已实质调整但合同未修改,均不算完成整改。
在整改顺序上:通常按“先实质符合,再修改合同”的顺序操作,管理人可以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整改节奏,持仓调整+修改合同也可同步进行。
完成整改后,管理人和托管人需对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日常监控。
据积募了解,如持仓比例超限,托管人会向管理人发送警示提醒,要求管理人及时调整持仓至符合要求的标准,管理人需及时整改。如未及时整改,后续提交新基金备案等业务场景中,可能会受到中基协问询。
04
0
1
不算。中基协以AMBERS系统提交重大变更的时间为准认定存续期限状态。此类基金仍被视为“无固定期限”,过渡期内提交修改存续期的重大变更时,中基协仍会要求全面修改基金合同以符合《运作指引》。
0
2
不能。无固定期限基金仅在托管端修改合同而未在AMBERS系统完成重大变更的,过渡期届满后仍可能被列入“三不得”基金。
0
3
一般不需要。停止申购不可逆,该类基金已实质处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状态。若无展期需求,维持现状至自然到期即可。
0
4
过渡期后,调整存续期限的基金必须满足嵌套层数不超过两层的要求。虽然中基协未明确过渡期强制整改嵌套,但托管人及备案口径已要求整改基金满足嵌套要求或出具承诺函,建议提前处理。
0
5
因市场波动、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超限的,应在2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建议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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