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分享 | QFLP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税收政策

 

 

 

BRIGHT FUNDADMIN

 
本文聚焦境外有限合伙人涉税问题处理的重点环节,从QFLP基金管理企业、QFLP基金、QFLP基金从业人员等不同角度了解相关涉税事项吧!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01

QFLP基金管理企业

适用主要税收政策

 

 

涉及税种

 

 

(1)增值税

 

QFLP基金管理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咨询费,按照6%(一般纳税人)、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①公司制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制QFLP基金管理企业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QFLP基金企业作为基金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合伙制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合伙制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

 

QFLP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让书据)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让书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02

QFLP基金

适用主要税收政策

 

 

QFLP基金常见架构包括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形式,其运作流程主要分为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四个阶段。

 

1.公司制QFLP基金税务处理

 

 

  • 相关主体主要涉及的税务处理

 

 

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中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②境外投资者从公司制QFLP基金取得股息红利或者股权转让收益,符合税收协定/安排条款的,可按协定条款执行。

 

2.合伙制QFLP基金税务处理

 

 

  • 相关主体主要涉及的税务处理

 

 

(1)自然人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P)时的税务处理问题

 

  •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内法适用20%税率征税;合伙人取得其他来源于QFLP基金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属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根据国内法适用5%~35%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对于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法人投资者作为LP的税务处理问题

 

QFLP基金境内居民企业合伙人的税务处理主要遵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都需要作为独立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对于QFLP基金的境外企业合伙人,按照其在中国境内是否构成机构、场所,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即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合伙人,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的所得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合伙人,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3.契约制QFLP基金税务处理

 

 

契约制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通过向特定投资对象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约定投资的过程。其法律关系上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即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通过合同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契约制基金与公司制和合伙制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他没有法律实体,因此无需在税收层面作为纳税人。

 

03

QFLP基金个人合伙人

和基金从业人员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

 

—— 本文包含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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