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RIGHT FUNDADMIN
CRS年度报告申报季又至。积募结合近期管理人咨询的高频问题,整理了CRS年度报告报送的八大核心实操要点,覆盖申报主体、双平台报送、格式更新、GIIN码、内控制度、FATF关联、尽调程序及评估周期,希望能帮各位在报送截止前理清思路、一次到位。
01
需区分管理人类型及基金组织形式,分别确定申报主体。
1.证券类管理人
不涉及非居民投资者:管理人进行零申报;契约型基金选在管理人名下合并零申报。
涉及非居民投资者:若管理人存在外籍股东,则管理人非零申报,基金零申报;若基金投资者中含有外籍非居民投资者,则基金非零申报,管理人零申报。
2. 股权类管理人
不涉及非居民投资者:管理人零申报;契约型基金参照证券类管理人操作;合伙型、公司型基金作为独立主体,需单独零申报。
涉及非居民投资者:若管理人存在外籍股东,则管理人非零申报,基金零申报;若基金投资者中含有外籍非居民投资者,则基金非零申报,管理人零申报。
3.合伙型、公司型基金零申报操作要点
在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进行零申报时,管理人可作为主机构,基金作为其他机构,统一使用管理人账号完成零申报。
02
两个平台属于不同监管环节,均需完成申报,且部分税局可能要求提供申报截图。
1. 申报时间节点
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CRS数据申报。
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中基协AMBERS系统CRS年度报告报送,今年CRS年度报告需同步发送给国税总局CRS邮箱。
2.主管税务机构特殊要求
部分税务机关可能要求管理人提供CRS数据申报完成后的截图及报送记录,或者要求管理人将CRS年度报告同时发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提供。
03
5月13日,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发布通知,明确金融机构CRS年度报告样式已更新,WORD版年度报告不再使用,管理人须于2026年6月30日前提交最新样式EXCEL版年度报告。
1. 格式要求
根据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2026年5月13日发布的通知,金融机构CRS年度报告样式已更新,WORD版年度报告不再使用,须统一使用最新样式EXCEL版。
最新版金融机构CRS年度报告样式可在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下载链接——金融机构CRS年度报告样式”栏目中下载。
2. 报送渠道与时限
管理人应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最新样式EXCEL版年度报告提交至国家税务总局邮箱crsreportingsupport@chinatax.gov.cn及主管税务机关相关部门。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已向管理人发送税务提醒,要求按上述时限和渠道完成报送。
3. 报送流程建议
鉴于此次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新增邮件报送要求,建议管理人先在中基协AMBERS系统完成CRS年度报告报送,再将EXCEL版同步发送至上述指定邮箱,确保双渠道合规。
特别提醒:目前中基协AMBERS系统尚未开放报送,建议大家关注后续系统动态。
04
GIIN码系FATCA框架下的识别编码,中国本土私募机构在CRS申报中无需申请,可直接填写“无”。
1.GIIN码定义
GIIN(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全球中介识别号码)是美国国税局(IRS)为落实FATCA(《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要求,向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分配的19位唯一识别编码,用于标识需向美国报告税务信息的金融机构。
2.中国本土私募机构的适用性
中国本土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目前适用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申报框架,不适用FATCA申报要求。
若机构未管理涉及美国税务居民的海外基金(如开曼、BVI基金),且业务不涉及FATCA规定的申报义务,则无需申请GIIN码,在CRS申报时直接填写“无”即可。
3.需申请GIIN码的情形
若私募机构管理的基金注册于开曼群岛、BVI等FATCA合作辖区,且基金被认定为“外国金融机构”(如开曼私募基金),则需向IRS注册GIIN码,以满足FATCA合规要求。
05
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制定CRS工作内控制度文件。
1.法规依据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制度,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妥善保管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严格进行信息保密。
2.制度文件核心内容
基本要求
业务流程
部门分工
监督管理
3.差异化尽调流程
针对不同类型账户,应分别制定差异化的尽职调查流程。
4.实务建议
目前多数管理人尚未制定CRS相关内控制度,建议后续补充完善。制度拟定时应将法规要求与公司实际业务流程相结合,避免直接套用模板。
06
需将公司CRS尽调流程与FATF 2012建议第10条、第25条及其释义进行比对,确认一致性。
1.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定位
FATF为独立的政府间组织,旨在制定和促进实施保护国际金融体系免受洗钱、恐怖融资风险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危害的政策。FATF建议是国际公认的反洗钱(AML)与反恐怖融资(CFT)标准。
2.核心条款要求
第10条建议:要求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进行一次性交易、客户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怀疑先前所获客户身份资料真实性或完整性的情况下开展尽职调查,并提出(a)至(d)项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第25条建议:涉及法律安排受益所有权识别要求。


3.实务操作
管理人应结合FATF 2012建议第10条、第25条及相关释义,与公司CRS尽调工作流程进行比对,核查是否符合要求。
07
需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求,分别对新开个人账户、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新开机构账户、存量机构账户开展差异化尽调。
新开个人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新开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存量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之一:识别非居民

存量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之二:识别消极非金融机构

08
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应当每年开展一次评估,并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报告。
评估频次:每年对CRS工作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开展一次评估。
评估时点:评估工作应在每年向中基协AMBERS系统报送CRS年度报告之前完成。
报告义务:管理人须建立实时监控机制,按年度评估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于次年6月30日前完成书面报告。
如需私募基金合规咨询、合规运营及产品设计等服务,欢迎联系积募(400-1090-220)。
—— 本文包含广告



课程学习咨询
微信: jmxxw-220
入群/内容授权
| 微信: jmxdj-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