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年度报告高频问题实操指南:最新报送要求、GIIN码、FATF 2012、尽调程序等

 

 

 

BRIGHT FUNDADMIN

 

CRS年度报告申报季又至。积募结合近期管理人咨询的高频问题,整理了CRS年度报告报送的八大核心实操要点,覆盖申报主体、双平台报送、格式更新、GIIN码、内控制度、FATF关联、尽调程序及评估周期,希望能帮各位在报送截止前理清思路、一次到位。

 

更多详见:私募管理人CRS年度报告样式更新!境内外双重身份、身份证注销,应该怎么申报?

 

01

CRS数据报送时,

管理人及基金是否均需申报?

 

需区分管理人类型及基金组织形式,分别确定申报主体。

 

1.证券类管理人

 

  • 不涉及非居民投资者:管理人进行零申报;契约型基金选在管理人名下合并零申报。

  • 涉及非居民投资者:若管理人存在外籍股东,则管理人非零申报,基金零申报;若基金投资者中含有外籍非居民投资者,则基金非零申报,管理人零申报。

 

2. 股权类管理人

 

  • 不涉及非居民投资者:管理人零申报;契约型基金参照证券类管理人操作;合伙型、公司型基金作为独立主体,需单独零申报。

  • 涉及非居民投资者:若管理人存在外籍股东,则管理人非零申报,基金零申报;若基金投资者中含有外籍非居民投资者,则基金非零申报,管理人零申报。

 

3.合伙型、公司型基金零申报操作要点

 

在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进行零申报时,管理人可作为主机构,基金作为其他机构,统一使用管理人账号完成零申报。

 

02

CRS为何需在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

与中基协AMBERS系统双重申报?

 

两个平台属于不同监管环节,均需完成申报,且部分税局可能要求提供申报截图。

 

1. 申报时间节点

 

  • 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CRS数据申报。

  • 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中基协AMBERS系统CRS年度报告报送,今年CRS年度报告需同步发送给国税总局CRS邮箱。

 

2.主管税务机构特殊要求

 

部分税务机关可能要求管理人提供CRS数据申报完成后的截图及报送记录,或者要求管理人将CRS年度报告同时发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提供。

 

03

CRS年度报告有新要求?

 

5月13日,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发布通知,明确金融机构CRS年度报告样式已更新,WORD版年度报告不再使用,管理人须于2026年6月30日前提交最新样式EXCEL版年度报告。

 

1. 格式要求

 

  • 根据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2026年5月13日发布的通知,金融机构CRS年度报告样式已更新,WORD版年度报告不再使用,须统一使用最新样式EXCEL版。

  • 最新版金融机构CRS年度报告样式可在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下载链接——金融机构CRS年度报告样式”栏目中下载。

 

2. 报送渠道与时限

 

  • 管理人应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最新样式EXCEL版年度报告提交至国家税务总局邮箱crsreportingsupport@chinatax.gov.cn及主管税务机关相关部门。

  •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已向管理人发送税务提醒,要求按上述时限和渠道完成报送。

 

3. 报送流程建议

 

鉴于此次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新增邮件报送要求,建议管理人先在中基协AMBERS系统完成CRS年度报告报送,再将EXCEL版同步发送至上述指定邮箱,确保双渠道合规。

 

特别提醒:目前中基协AMBERS系统尚未开放报送,建议大家关注后续系统动态。

 

 

04

GIIN码是什么?私募管理人是否需要填报?

 

GIIN码系FATCA框架下的识别编码,中国本土私募机构在CRS申报中无需申请,可直接填写“无”。

 

1.GIIN码定义

 

GIIN(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全球中介识别号码)是美国国税局(IRS)为落实FATCA(《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要求,向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分配的19位唯一识别编码,用于标识需向美国报告税务信息的金融机构。

 

2.中国本土私募机构的适用性

 

  • 中国本土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目前适用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申报框架,不适用FATCA申报要求。

  • 若机构未管理涉及美国税务居民的海外基金(如开曼、BVI基金),且业务不涉及FATCA规定的申报义务,则无需申请GIIN码,在CRS申报时直接填写“无”即可。

 

3.需申请GIIN码的情形

 

若私募机构管理的基金注册于开曼群岛、BVI等FATCA合作辖区,且基金被认定为“外国金融机构”(如开曼私募基金),则需向IRS注册GIIN码,以满足FATCA合规要求。

 

05

CRS工作制度文件是否必须制定?

应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制定CRS工作内控制度文件。

 

1.法规依据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制度,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妥善保管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严格进行信息保密。

 

2.制度文件核心内容

 

  • 基本要求

  • 业务流程

  • 部门分工

  • 监督管理

 

3.差异化尽调流程

 

针对不同类型账户,应分别制定差异化的尽职调查流程。

 

4.实务建议

 

目前多数管理人尚未制定CRS相关内控制度,建议后续补充完善。制度拟定时应将法规要求与公司实际业务流程相结合,避免直接套用模板。

 

06

机构账户控制人尽调程序

与FATF 2012建议的关联性如何判断?

 

需将公司CRS尽调流程与FATF 2012建议第10条、第25条及其释义进行比对,确认一致性。

 

1.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定位

 

FATF为独立的政府间组织,旨在制定和促进实施保护国际金融体系免受洗钱、恐怖融资风险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危害的政策。FATF建议是国际公认的反洗钱(AML)与反恐怖融资(CFT)标准。

 

2.核心条款要求

 

  • 第10条建议:要求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进行一次性交易、客户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怀疑先前所获客户身份资料真实性或完整性的情况下开展尽职调查,并提出(a)至(d)项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 第25条建议:涉及法律安排受益所有权识别要求。

 

3.实务操作

 

管理人应结合FATF 2012建议第10条、第25条及相关释义,与公司CRS尽调工作流程进行比对,核查是否符合要求。

 

07

CRS尽职调查应覆盖哪些账户类型及程序?

 

需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求,分别对新开个人账户、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新开机构账户、存量机构账户开展差异化尽调。

 

  • 新开个人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 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 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 新开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 存量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之一:识别非居民

 

 

  • 存量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之二:识别消极非金融机构

 

 

08

CRS工作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

评估周期是多久?

 

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应当每年开展一次评估,并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报告。

 

  1. 评估频次:每年对CRS工作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开展一次评估。

  2. 评估时点:评估工作应在每年向中基协AMBERS系统报送CRS年度报告之前完成。

  3. 报告义务:管理人须建立实时监控机制,按年度评估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于次年6月30日前完成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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