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私募证券投资运作指引》第七条规定,投向AA级及以下信用债(可转债除外)、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超过基金净资产20%的,至多每季度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每次开放不得超过5天。
上图中所示的反馈意见主要针对FOF基金。结合中基协之前的反馈意见口径,私募基金、资管产品也属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因此如果是FOF基金或者是Master-Feeder基金,上层基金基本上都要季度开放。
根据中基协反馈口径,如果FOF基金小比例配置其他私募基金,需要在基金合同中约定配置比例上限不得超过20%。如配置比例可能超过20%,则需将开放频率修改为季开。
但是也有一种豁免情形,就是上层基金与下层基金由同一个管理人管理,对基金的控制权较强,可以通过写说明函的方式,具体阐述保障上层基金流动性的措施,获得协会认可之后,也可以设置为周度开放。
☝️写说明函的时候需要注意,不能只是简单地阐述两只基金的策略及开放情况,没有充足的论据来证明如何保障上层基金的流动性,这种情况是无法通过备案的。
我们来看另一个中基协的反馈意见:
【本基金主要投向本管理人另一只基金,应当评估所投资基金是否为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情况(充分评估是否存在特定情形下无法正常赎回等情况,如巨额赎回等),管理人可以从开放频率、基金规模、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流动性管理等方面充分评估投资目标基金是否能确保在后续运作过程中可以随时在10个工作日内赎回变现目标基金,若无法确保拟投资基金的流动性(特别是目标基金还包括场外衍生品等流动性较差的非标资产),应当算作流动性受限资产。管理人目前虽出具了说明,但是说明内容较为简单,论证得不够充分。】
中基协在上述反馈意见中给出了一些建议和要求,比如管理人可以从开放频率、基金规模、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流动性管理等方面充分评估所投基金是否能确保在后续运作过程中满足上层基金赎回变现的要求,特别是针对巨额赎回等在特定情形下无法正常赎回的情况,应进行重点关注。
所以,建议管理人可以结合基金的实际情况多方面阐述,包括基金流行性核心要素、流动性管理专项措施、目标基金历史数据回溯验证分析、极端情形下的应对预案等等,不要照抄照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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