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信披细则及重要模板,9月1日起施行

 
 

 

 

 

BRIGHT FUNDADMIN

 

私募基金信披细则出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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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重要内容模板》,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通知中包含6个重要内容模板:

  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季度报告

  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年度报告

  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

  4.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年度报告

  5.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清算报告

  6.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清算报告

 

《信息披露细则》共七章五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细化私募证券基金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

 

一是细化《信息披露办法》中私募证券基金净值披露和定期报告中财务情况、杠杆水平、关联交易、跨境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管理人报告、托管人报告等的具体披露要求。

 

二是进一步明确直接投资和涉及嵌套情形下投资资产的穿透披露要求。对涉及嵌套投资的,要求披露穿透后合并计算的投资资产类别、金额、比例等内容。将百分之九十以上基金净资产投资于本管理人管理的单一私募基金的,应当披露所投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报告。

 

三是对投资资产占比超过基金净资产一定比例的,应当披露投资资产类型以及数量等具体信息。

 

四是细化跨境投资的披露要求。对于直接或通过衍生品等间接方式投资境外资产的,应当披露投资规模、跨境投资方式、投资路径等情况。

 

五是明确了《信息披露办法》审计要求中“主要投向”的具体标准。对当年末,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和新三板股票、场外衍生品资产、境外资产、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比例单独或合计高于基金净资产百分之六十的私募基金,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细化私募股权基金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

 

一是细化《信息披露办法》中私募股权基金定期报告净资产、杠杆水平、关联交易、管理人报告、托管人报告等的具体披露要求。

 

二是进一步明确投资项目披露要求,包括投资行业、投资本金和账面价值、退出方式和金额、投资架构等。

 

三是进一步明确直接投资和涉及嵌套情形下投资项目的穿透披露要求,对涉及嵌套的要求披露穿透后投资规模前十名的投资项目情况。

 

四是明确《信息披露办法》审计要求中“管理规模较大且自然人投资者较多”的具体标准。明确基金规模超过一亿元且自然人投资者二十人以上的私募基金,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的披露要求

 

一是明确了临时报告“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包括交易日期、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资产类型、交易对手方、交易方向、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定价依据及决策程序、交易事项概述等信息。

 

二是细化了清算报告的披露内容,明确私募基金应当在每次清算结束后及时披露清算报告。超过一年无法完成清算的,应当每年至少披露一次清算有关事项,披露内容按照清算报告相关要求执行。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未托管的私募基金最后一次清算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制定信息披露内容模板、明确信息披露备份等要求

 

一是要求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具体内容应当不少于《重要内容模板》的要求,具体格式可以自定,以体现私募基金的特点。

 

二是明确信息披露备份平台相关要求。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所披露的内容在协会的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备份,投资者可以登录该平台进行信息查询;信息披露备份平台不作为信息披露渠道;协会对信息披露备份平台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开展案件检查、调查外不予使用。

 

三是明确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文本要求、事务管理及保密要求。

 

(五)加强自律管理

 

明确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信息披露活动中的相关行为实施自律管理,可以依法依规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期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警告、公开谴责、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纪律处分措施。

 

(六)明确发布时间

 

《信息披露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协会2016年2月4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配套内容与格式指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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