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级市场,为了应对比较快的投资节奏,部分私募管理人会提前注册基金类合伙企业,申请备案时同步进行LP工商变更。
如果在提交备案前已经完成工商变更,可以上传变更后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图。
如果在提交备案前未完成工商变更,除上传工商公示信息截图外,还应当上传工商变更受理函;若没有工商受理函,管理人还可以提交工商变更承诺函。这些操作方式,在以前都是可以的。
近期我们看到了新的窗口指导口径。部分私募管理人提交基金备案时,还没有完成工商上的LP变更,所以按照过往的做法,提交了工商变更承诺函,但却收到了中基协的反馈意见:
👉️ 投资者信息与工商不一致,需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合伙型基金提交备案前,应当先完成工商变更,对于时间效率要求比较高的投资项目而言,会遇到一些挑战。
后续是否都是按照该口径执行,目前尚不得而知,建议大家继续关注监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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