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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BERS系统更新,增加了出资人承诺函,一起来看看需要承诺什么?
■ 如需私募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等咨询服务,欢迎联系积募(400-1090-220)。
近日,中基协AMBERS系统更新,增加了出资人承诺函,在申请管理人登记、出资人变更时,需提供出资人承诺函,承诺以自有合法资金出资且不存在代持情形,如下图所示:

中基协在AMBERS系统中特别注释:
1、股东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股权结构清晰,无代持情况。
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相关要求,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2、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出资人应当以自有合法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也不得违规通过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请各出资人书面承诺实缴资金来源为自有合法资金,且无代持情况。请贵机构各出资人按照主体类型下载本页面对应的承请函模板,并在签署/用印后分别上传至该出资人详情页面的承诺函窗口。相关出资人仅为持股平台的,请该持股平台的上层出资人签署相关承诺函,合并上传至该持股平台的承诺函上传窗口。
积募特别提醒大家一点,如果管理人股东之一是持股平台的,无论是合伙型还是公司型,都应当穿透至上层出资人,由其签署承诺函,上传至AMBERS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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