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风控负责人能否担任投决会委员?

一、监管是否允许合规风控负责人担任投决会委员?

根据现行规定,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执行董事或者董事长、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职务。

中基协在常见业务问题问答中明确指出,合规风控负责人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担任委员职务,应当符合上述规定。据此,监管层面并未明确禁止合规风控负责人担任投决会委员,但前提是其履职方式不得触碰"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等禁止性规定。

二、担任投决会委员触碰哪些监管红线?

投决会作为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管理机构,属于投资管理业务范畴。合规风控负责人若担任具有投票权的投决会委员,极易在实质层面触发"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核心风险在于角色定位偏离: 若以"监督者"身份参与,为投资决策提供合规风险参考,则符合监管导向;若以"决策者"身份深度参与投资决策,则直接触碰监管红线。即便允许其担任委员,也必须严格限定发表意见范围仅限于合规风控层面,这对管理人内部控制要求极高。

三、何种角色定位才符合合规要求?

合规风控人员能否参与投决会,取决于其角色定位是否偏离风控监督本职。监管要求其保持独立性,职责边界应聚焦于合规审查与风险监督,而非投资判断。

若确需参与,管理人应建立严格内控机制:第一,明确参与身份为"合规监督方"而非"投资决策方";第二,限制发表意见范围仅限于合规风险识别与提示;第三,避免赋予投资事项上的实质性投票权,防止被认定为"从事投资管理业务"。若内控无法确保上述边界清晰,则不建议让其担任投决会委员。

四、不担任委员时,如何参与投决会合规风控?

合规风控负责人不担任投决会委员时,可通过以下四种替代方式参与投资业务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

  1. 列席投决会:提供合规支持与风险提示,发表合规风控意见,不具有投票权,不参与表决。
  1. 独立报告:以独立风控报告形式与投资建议书一同提交投决会,供参考决策。
  1. 事后合规审查:对投决会的决策程序、项目风险等合规事项进行事后监督和评价,指导风险整改。
  1. 一票否决权:在特定风险事项上行使否决权,需审慎设计。

 

合规风控负责人担任投决会委员在监管层面未被禁止,但"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构成刚性约束,实务中需极其审慎。管理人应优先通过列席、独立报告、事后审查等替代机制实现风控监督,避免因角色混同引发合规风险。本文基于现行监管规定及中基协业务问答整理,具体安排应结合管理人实际情况及专业法律意见确定。如果有私募合规咨询、合规运营等服务需求,欢迎联系积募(400-10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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