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升级!中基协上线私募基金网络信息监测系统,探索与多部门数据共享

近期,协会又进行了私募基金相关培训,优秀的积募粉丝又带来了一线材料,虽然不完整,但足以看到一些协会新的监管思路,比如协会上线私募基金网络信息监测系统,加强舆情监测;引入外部数据,加强数据勾稽比对,发现重点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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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 舆情监测,上线私募基金网络信息监测系统

私募基金网络信息监测系统已上线运行,包括事件分析、存证管理、私募监测等9个模块,加强了协会舆情监测技术力量。

该系统针对网站、论坛、微博、微信、博客、新闻、股吧等互联网内容及数据进行监测、抽样、分析,力求提前从源头发现私募基金违法违规线索。

■ 引入外部数据,加强数据勾稽比对,发现重点风险

1、加强与司法审计、行政监管、托管外包数据、从业人员等有效联动,建立风险监测数据,与登记备案勾稽校验联结。

2、投诉及舆情确定重点监控名单。

3、引入工商数据比对,锁定实际控制人,摸清组织架构。

4、将50多个风险检测指标固化进系统,利用大数据技术,梳理监测逻辑,完善报表质量,提高数据监测和分析能力。

5、探索与地方政府、财税部门、征信系统、反洗钱部门的数据共享。

■ 管理人限期自查

共有四个方面:

1、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备案完善,信披及时

■ 关联方及投资标的公司如实填报

■ 内部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规范

■ 向协会完整报送诚信信息

■ 员工及从业人员录入情况

2、专业化运营情况

■ 专业化运营

■ 已备案产品投资范围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

■ 基金类型与管理人类型是否一致

3、私募基金运作情况

■ 投资者无法正常退出

■ 私募基金异常或重大亏损

■ 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情况

■ 私募基金的审计情况

■ 投资者完整签署风险揭示书

4、投资行为的合规性

■ 关联交易情况

■ 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

■ 明确不予备案情形

1、私募基金直接或间接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2、私募基金内设投资单元混同运作;

3、私募基金投向不符合投资本质的经营活动;

4、私募基金投向不符合监管规定的房地产项目;

5、合伙型基金委托与GP无关联关系的管理人管理。

■ 明确不予登记情形

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1、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2、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3、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4、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5、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6、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2015-2018年检查执法情况

经统计,2015年-2018年,各证监局共组织13000余家私募机构开展自查,对近1700多家私募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对300多例风险事件进行核查处置。

2015-2018年共采取处理措施如下:

1、对16家私募机构、28名从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2、对435家私募及销售机构、38名从业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3、对42家私募机构立案稽查;

4、将70余条违法违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地方政府。

经分析2015-2018年检查执法情况,发现采取的处理处罚措施有以下特性:

1、区域分布较集中,粤、沪、京、苏、厦门等辖区采取措施较多;

2、采取措施占现场检查数量的比率为22.5%,概率较高;

3、5成以上被采取措施的私募机构管理规模不足1亿元;

4、采取措施的对象不仅为私募机构,也包括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

5、部分机构多次被采取措施,整改不到位、合规意识弱;

6、被采取措施的问题中,募集环节的违规情形占比较高。

■ 行业风险与问题

1、案件高发频发

■ 涉嫌非法集资;

■ 虚假投资或者侵占挪用基金资产;

■ 管理人失联、“跑路”;

■ 募集环节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公开宣传、不设门槛、保本保收益、违规拆分销售、投资者数量超法定上限、借新还旧等,容易积聚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2、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 登记备案真实性:未登记备案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更新不及时等;

■ 募集资金合规性: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公开募集资金、夸大或虚假宣传、违规保本保收益、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突破法定数量等;

■ 基金资产安全性: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挪用或侵占基金资产、将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进行利益输送等;

■ 信息披露合规性:未按合同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信息、未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等;

■ 公司管理失范: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或执行不到位等。

部分培训PPT

一、私募基金风险控制与自律管理

二、私募基金监管规则与检查执法概况

 

积募官网:www.jimup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