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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上半年私募违规行为
1、投资者适当性是违规重灾区
2、保本保收益屡禁不止
3、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
4、信息披露不充分
5、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6、违规使用基金财产
7、损害投资者利益
8、托管问题
二、私募管理人注销情况
1、中基协5月3次发布注销公告
2、哪些情况会被注销?
■ 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产品
■ 未按时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 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
3、哪些情况属于异常、失联?
■ 异常机构
■ 失联(异常)
2019年上半年,多个地区的证监局开启了常规的私募基金自查工作,积募也陆续做了跟踪报道。
截止到目前,我们在广东、安徽、浙江、江苏、湖南、陕西、四川等证监局的官网上看到了有关私募的处罚通告共计15个、违规行为36个,其中既涉及到私募基金管理人,也涉及了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关于具体的违规事项,积募(jimu-220)带领大家快速浏览一下。
2019上半年私募违规行为
01
投资者适当性是违规重灾区
在36条违规记录里,关于适当性管理的有13条,占比达36%。可见,适当性管理仍然是监管检查的重点,积募特别提醒各位私募管理人在这方面要将工作做到位。
其中,关于适当性的违规处罚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合格投资者。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私募产品。除此之外,部分私募管理人未对基金投资者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未对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进行实质性核查。
二是风险评级。这部分的违规行为比较简单,基本上都是没有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没有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在风险评估中,私募管理人应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并且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做相应的匹配,将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投资者。
三是未妥善保存基金合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记录等有关资料。《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积募(jimu-220)特别提醒:除了日常业务中的相关资料以外,私募管理人还需要每半年做一次适当性自查,自查报告无需向监管报送,但要存档备查。2019年上半年即将结束,管理人可以开工准备起来了。另外,积募每半年都会在合规日历中提醒大家这件事,可以关注一下。
02
保本保收益屡禁不止
承诺保本保收益是监管严格禁止的行为,但在私募管理人的检查中却屡见不鲜,基本每年的证监局自查都会查处一批。2019年上半年,这是继适当性之后的第二大违规行为,私募管理人通过各种方式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或最低收益:
一是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收损或者最低收益。
二是在合同中约定预期收益率及定期分配时间,并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三是通过与投资者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书面承诺投资者投资本金不受损或最低收益。
除了承诺收益之外,我们还看到有私募基金在募集过程中,夸大宣传产品担保措施,这也是不允许的。
03
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
自“二五公告”之后,中基协在登记备案的自律管理方面做了许多工作,特别是在2017年新登记备案系统上线之后,多次通过各种方式强调登记备案的重要性。
各地证监局在私募基金专项检查中也逐步将登记备案作为一项重点。因此,我们多次看到关于这方面的监管处罚案例,比如今年上半年主要出现了2类违规行为:
一是未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主要检查点在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风控总监等高管人员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向中基协报告。
二是报送虚假备案信息。
积募(jimu-220)特别提醒各位私募管理人,协会在近期的线下培训中指出,要引入外部数据,加强数据勾稽比对,包括加强与司法审计、行政监管、托管外包数据、从业人员等有效联动,建立风险监测数据;引入工商数据比对,锁定实际控制人,摸清组织架构;探索与地方政府、财税部门、征信系统、反洗钱部门的数据共享等。所以,如果管理人的工商信息等发生变化时,一定要及时在协会更新登记备案信息,避免出现不合规行为。
详情参见:监管升级!中基协上线私募基金网络信息监测系统,探索与多部门数据共享
04
信息披露不充分
此处指的是面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违规,主要是未按照协议约定或者未如实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未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财产涉及的抵押资产的重大变化情况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标的之间的具体关联关系、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
对于私募管理人来说,平时大家提起的信息披露其实包含了两方面,一是面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二是在中基协信披系统中的信息披露。前者涉及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一旦违规便会损害投资者权益,始终都是证监局在检查中关注的重点;后者是中基协层面的信息报送,我们在积募(jimu-220)微信公众号里探讨过很多,在此不作赘述。
05
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在今年上半年出现的36条违规行为中,有5条涉及减持违规。纵观前两年的证监局现场检查,该项也是私募管理人违规重灾区,所以给大家带来的启示是:不要只关注私募监管法规,还要放眼整个金融市场,仔细研究一下自己所从事的业务与哪些法规有关,是否有违规风险,如何在大监管体系下合规运营。
06
违规使用基金财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财产并不是管理人的固有资产,除了按照合同(协议)约定进行投资以外,不能挪作它用。在2019上半年的检查中,出现了2种与基金财产相关的违规行为:
一是利用基金财产为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
二是挪用基金财产。
其中,广州一家私募利用基金财产向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近5000万,该事件也曾被媒体进行报道,在最近两年的监管检查中尚属首次出现。
07
损害投资者利益
在2019上半年的违规行为中,有几类不经常出现的现象,我们将之统一划为损害投资者利益:
一是部分基金在未取得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情形下,擅自更改合同条款;
二是存在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情形;
三是不按照约定履行职责。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以上三种违规行为,其本质都是私募管理人没有恪尽职守,没有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中基协洪磊会长曾指出,私募基金发展的前提是投资人的信任,最大的风险是对基金本质的背离。投资者出于充分的信任将资产处置权交付给基金管理人,并愿意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正因如此,管理人就必须履行勤勉、尽责、审慎、公正等一系列受托义务要求,始终将投资者利益置于首位。
08
托管问题
私募从业人员都知道,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如果基金合同约定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自2018年下半年的托管职责之争后,这仿佛已经成了行业共识,但仍然有部分私募基金既没有进行托管,也没有在产品合同中约定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该问题在此不作过多探讨,但还是想与大家分享一个知识点:
私募基金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与托管机构吗?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与此同时,中基协备案系统中,募集监督协议是必填项,因此私募基金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也就是说私募基金可以托管,也可以不托管。
私募管理人注销情况
盘点完2019上半年的违规处罚案例之后,我们再来看看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监管动向:私募管理人注销情况。
5月,中基协发布了三批次私募管理人注销公告,涉及79家私募管理人。翻阅协会过往的注销公告,如此密集的发布频次尚属首次。
01
中基协5月3次发布管理人注销公告

5月10日,中基协发布《关于注销期间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37家机构因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而被注销。
5月17日,中基协发布《关于注销江苏兴佳利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2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机构的公告》,2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满足注销条件,从而被注销。
5月24日,中基协发布《关于注销20家异常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17家机构未能在书面通知书发出后3个月内提交符合条件的专项法律意见书,3家机构不能持续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最终被注销。
据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协会办理1456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销手续。其中,主动申请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301家,未按照“二五公告”要求完成第一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12102家,因列入失联机构名录满三个月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158家。
综合来看,未按时完成首只产品备案被注销的私募管理人占大多数,成为私募机构沦陷的重灾区。在此积募(jimu-220)特别提醒新登记的私募管理人,在完成登记后的6个月内要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否则将会被注销。
02
哪些情况下将会被注销私募管理人登记?
1、新登记私募管理人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产品
中基协201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基协将会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2、注销期间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中基协发布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异常经营情形的,协会将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其中,异常经营情形包括:
(一)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二)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六)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七)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3、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
协会在注销公告中指出, 2018年3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根据《公告》相关规定,现有××××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满足注销条件。
但小编看了《公告》之后也没有找到具体的量化标准,因此不作过多阐述,大家可以仔细研读一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知道“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衡量标准的小伙伴,也欢迎文末留言分享。
03
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异常、失联?
根据中基协今年2月份公示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9年1月底,协会已将4040家未按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对外公示。
其中,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履行季度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私募管理人3376家,未按时通过信披系统备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四季度季报、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报累计达2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1078家,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提交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879家。
那么,到底有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异常机构?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失联机构?
1、异常机构
■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
■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
■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
■ 未按要求提供法律意见书。
出现以上几种情况,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失联(异常)
通过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预留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同时协会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通知机构在限定时间内未获回复。
存在上述情形时,协会通过网站发布“失联公告”催促相关机构主动与协会联系,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与协会联系的,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
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三个月之内主动与协会联系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说明情况的,经研究同意,可将其从“失联(异常)”机构名单中移除。
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列入“失联(异常)”名单三个月之内未主动与协会联系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协会在近期的自律监管中进一步强化力度,将直接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到目前为止已经注销了第9批。
积募官网:www.jimup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