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备案真实反馈
回答:纯属虚构,如有雷同是你抄我
图:积募灵魂画师
©️版权归积募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至二十一条、第二十六至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即以上投资者可以直接不进行冷静期回访。
另外,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募集办法的通知,协会鼓励募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回访制度的规定)实施回访制度,正式实施时间在评估相关实施效果后另行通知。截止至目前,协会并未就此另行发布相关通知,因此募集回访仍然属于鼓励性安排,非强制性要求。
私募人这一路走来荆棘满途,整个行业正在经历以质换量的大换血,暴风雨过后留下的你们,请继续保有一颗赤子之心,将自己热爱的事业坚持下去!
积募官网:www.jimup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