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分享 | 私募基金备案的可视化流程、名称/类型、运作方式、材料清单及审核要点

私募基金备案可视化流程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以投资活动为目的通过非公开募集资金而设立,并由私募管理人管理的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包括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均应当在募集行为完成之后,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协会备案。

要点总结

 

什么样的“基金”需要备案?

(1)以投资活动为目的

(2)有对外募集资金的行为

(3)资产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

私募基金备案通过中基协AMBERS系统提交,其可视化流程如下图所示:

 

私募基金备案产品结构图(PPT版)下载地址:

https://www.2in20.com/document-details/320

 

私募基金名称的要求

私募基金起名时需要满足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要求,包括:

整体要求

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

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未经合法授权,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

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

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证券基金

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

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股权基金

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

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契约型

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

简单明了,列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的简称

聘请投资顾问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列明投资顾问机构的简称

有分级安排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同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相同策略的系列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系列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原则上应当使用连续的中文大小写数字、阿拉伯数字或字母进行区分

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关规定

有限合伙、公司型

应当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相关规定

 

热门问题

 

基金产品名称中可以有私募管理人名称的字样吗?

按照上文所述命名指引的要求,如果是契约型基金,需要列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的简称;聘请投资顾问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列明投资顾问机构的简称。

对于合伙型、公司型基金则没有明确要求,是否需要在基金名称中出现管理人公司名称的样关字样,大家可以自行决定,前提是可以通过工商注册核名。

 

私募基金备案类型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私募管理人应当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只能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相符的基金。具体如下图所示:

 

如果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确有经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实际、长期需要,可设立在人员团队、业务系统、内控制度等方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的独立经营主体,分别申请登记成为不同类型的私募管理人。

提交基金产品备案时,建议大家审慎选择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类型。就目前的监管实践和AMBERS系统功能而言,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类型一经选定,则无法更改,可能会导致所备案产品类型无法满足业务需求或申请相关优惠政策要求。

特别是针对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而言,选择产品类型时要更加审慎,之前就有管理人由于选错产品类型而无法享受创投基金优惠政策的案例。

热门问题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投资股权基金份额吗?

不可以哦!这是变相突破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只能投资与自己类型相同的基金。

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根据管理方式的不同,分为自主管理、顾问管理两种模式。

私募管理人自主发行私募基金时,产品备案类型应当选择“自主发行”

私募管理人作为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时,应选择“投资顾问”进行备案

私募管理人作为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顾问时,由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填写备案信息,投资顾问不必填写备案信息

 

私募基金托管

目前,国内公募基金实行的是强制托管制度,私募基金实行的是原则托管为主、强制托管为辅的托管制度。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热门问题

 

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是什么?

在基金产品无托管的情况下,实操中一般通过2种方式来做:

一是直接在合伙协议/基金合同中写明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二是签署无托管协议,写明基金账户的管理方案,针对风险事件或者出现纠纷,对应的处理预案和解决方案。无托管协议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字,并加盖管理人公章,管理人不能单独出具。

无托管协议参考模板,下载地址:

https://www.2in20.com/document-details/335

在鼓励私募基金全面托管的基础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特别强调,在一些交易结构比较复杂,容易产生资金纠纷的场景下,私募基金应当进行托管,主要包括: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托管

私募基金通过SPV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托管

私募基金备案后拟进行扩募,即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应当托管

契约型基金应当托管,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等制度安排的除外

特别提示

 

如果基金无托管,除了上述的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还需要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揭示无托管的风险,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对无托管情况进行说明。

风险揭示书-特殊风险揭示参考模板,下载地址:

https://www.2in20.com/document-details/292

 

私募基金运作方式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基金。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对于开放式基金,《备案须知》要求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统筹考虑投资标的流动性、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销售渠道、潜在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投资者结构等因素,设置匹配的开放期,强化对投资者短期申赎行为的管理。

基金合同中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应当明确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原则上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的安排继续认/申购(认缴)。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根据《备案须知》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特别提醒,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应当严格封闭运作,无例外情况。

热门问题

 

假如基金备案初始规模为a,扩募后最大规模是3a,还是4a?

答案是4a!

 

私募基金备案的时间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系统(以下简称Ambers 系统)进行备案。

其中,募集完毕是指:

已认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

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协会已经在AMBERS系统私募基金备案模块中增加“募集完成日”字段,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私募基金备案时应当根据前款定义,真实、准确填写此字段,并上传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的到账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备案时间超过20个工作日,会收到协会的反馈意见,要求管理人出函说明为何未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募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产品备案。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清单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

 

私募基金重大事项变更清单

 

 

私募基金清算清单

 

 

热门问题

 

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需要穿透吗?

私募基金接受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应核实该投资者是否在协会备案。

如果已备案,请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视为合格投资者;

如果没有备案,应当穿透核查其上层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直至最终投资者。在计算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时,应合并计算各层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如果私募基金涉及到关联交易,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

在基金产品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 (如有)、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协会在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时,如涉及复杂、创新业务,或存在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潜在风险,会采 取约谈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的方式进一步征询。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清单下载地址:

https://www.2in20.com/document-details/244

 

私募基金备案的审核要点

审核要点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齐备性核查

包括核查备案承诺函、基金合同、实缴出资证明、风险揭示书等备案材料是否准备齐备并完整上传。

协会已上线AMBERS系统前台校验,备案材料清单形式齐备的,将进入正式备案办理流程。如备案材料完备,且页签信息填报准确,予以备案通过。如材料不符合要求,将予以退回。

二、准确性核查

包括核查管理费、业绩报酬(包括门槛收益及超额收益等)、开放日、存续期等合同信息以及其他在AMBERS系统上填写的信息是否与基金合同等产品文件内容一致。

三、合规性核查

包括核查私募基金杠杆比例是否满足监管部门规定的杠杆倍数要求,私募基金投向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监管机关的限制性规定等。

根据协会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协会将在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协会的退回意见及时补正。

目前,协会推出了“分道制+抽查制”试点,对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可以实现即提即备,于备案的次日以公示的方式完成该基金的备案。

 

备案注意事项

一、备案后再投资

私募基金需要在完成备案后再进行投资运作,不得先投后备。

但是,根据《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二、双管理人备案

一个私募基金只能对应一个私募管理人,不得实行双管理人。

三、GP与管理人分离

对于有限合伙型基金来说,如果GP和基金管理人分离,应当证明本基金的管理人与GP存在关联关系。

其中关联关系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同时如GP是由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情形,同样认定存在关联关系。

 

四、参与上市发行

在上市发行监管中,私募基金备案亦监管机关关注的重点。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月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在开展证券发行业务的过程中,应对下列四种情况中,投资者是否属于《基金法》《私募管理办法》和《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上述四种情况分别指: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

首发企业发行新股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网下投资者参与新股询价申购;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权类证券(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等)时,私募投资基金由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为投资者;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网下认购对象参与证券发行。

五、信息公示

私募基金备案后,对于存续规模低于500万,或实缴比例低于认缴规模20%,或个别投资者未履行首轮实缴义务的,协会将在公示信息中持续提示,直至上述情形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