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第一季度马上就要结束了,私募监管也在持续加码,我们一起来看看最近几天比较重要的一些动向吧!
今年1月份,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出7大类经营异常机构:
(一)按照《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二)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三)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仍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四)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五)除第(四)类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六)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针对这7类异常情形,中基协分别给予了对应的处理措施。
近日,积募发现针对第(四)类、第(六)类情形,中基协陆续向相关私募管理人下发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
1
部分其他类私募管理人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周五,据部分其他类私募管理人反馈,收到了来自中基协的自律检查通知,发送方式为邮件和AMBERS系统通知,如下图所示:

通知里指出,根据《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无在管私募基金的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应当向协会提交法律意见书,要求私募管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基协公示信息显示,截止到今天,其他类私募管理人共计492家,在管基金数量为0的有120家左右。收到协会的自律检查通知之后,其他类私募管理人面临着两个选择,一是委托律师事务所在3个月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但也不一定能通过协会审核而顺利通过检查;二是主动注销私募管理人登记。由于目前其他类私募管理人无法发行新基金,也无法新增展业,所以建议大家可以考虑主动注销登记。
2
被其他机关认定不能持续符合登记条件,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针对异常情形中的第六类,即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也有私募管理人收到了中基协的自律检查通知,通知发送方式也是邮件、AMBERS系统通知,如下图所示:

此类私募管理人遇到的情形比较复杂,因为本身很多管理人是具有展业需求的,或者是公司旗下本来就有存续产品,如果收到协会的自律检查通知,继续保有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意愿就相对大一些。
根据中基协的通知,除了委托律师在3个月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以外,还要同时附上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出具的关于机构经营异常事项已整改的无异议函,这是难度比较大的一步。据积募了解,部分私募管理人收到此类自律检查通知的时候,可能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被其他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会出现一脸懵的状态。这种时候就要主动联系注册地的相关部门,比如说联系当地证监局了解情况,一般情况下各地证监局在对私募管理人进行现场检查以及日常风险排查过程中,会有一些风险私募的清单共享给中基协,如果在证监局的清单中未移出去,中基协会认定该私募存在经营风险,从而启动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大家平时在运营过程中要更加小心谨慎。
3
私募管理人主动注销,是否还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收到中基协发送的自律检查通知之后,很多私募管理人咨询:如果我选择主动注销,那还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吗?
答案是不需要!如果是中基协的会员单位,也可以尽快提交退会申请,待完成退会后注销管理人登记即可,也不需要出具此次专项法律意见书。如果公司不再从事私募业务,需要在退会申请书内写明“承诺退会完成后注销私募管理人资格”内容。
关于主动注销私募管理人登记、如何退会,积募之前也做了整理。
这里其实涉及到一个问题,主动注销和被动注销到底该选哪个?有什么不一样?
简单来说,主动注销就是私募管理人通过AMBERS系统主动提交注销申请,放弃私募管理人登记;被动注销是无法按时提供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不符合持续经营条件,被中基协注销或者按照二五公告的要求注销。
首先,很明确的一点是主动注销不需要再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可以节省一笔费用。
其次,根据中基协的规定,自主动注销申请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期满后重新申请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也就是说,如果选择主动注销,大家以后如果确实有展业需求,还可以选择重新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特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无在管私募基金的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主动注销的,可按照现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另行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如果选择被动注销,比如无法在3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被协会注销以后不得重新登记。
再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注销的,协会将中止相关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被记入诚信档案,且不影响后续在私募基金行业任职。如果未按时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从而被协会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
最后再提醒大家一点,专项法律意见书并不是提交了就能通过的,很可能还会不符合要求被协会不予接受,进而需要补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而这些都需要在3个月内完成,时间还是比较紧张的,如果不能按期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最终还是会面临被注销的命运。关于专项法律意见书要求补正的相关问题。
所以,如果大家收到中基协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自律检查通知时,建议更加认真谨慎地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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