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解读 | 四个中止登记案例,搞懂私募管理人登记要求

 

 
 

上周中基协发布了几个比较典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止登记和不予登记案例,今天我们针对中止登记的几个案例进行一些解读,与大家分享私募管理人登记的一些关键要求。

 

■ 如需私募管理人登记咨询服务,欢迎联系积募:400-1090-220

 

 

 

 

上周五,中基协发布了首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案例,内容包括中止办理及不予登记两类情形,各案例配套具体情形描述及案例分析,通过对具体案例直观地描述和针对性地分析,阐明中止办理及不予登记规则的相关考量、适用情形,使申请机构更快速、浅显地理解现行要求。今天我们通过中止登记的四个案例,快速了解私募管理人登记的关键要求。

 

我们先来看一下“中止办理”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情形。根据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申请机构出现下列两项及以上情形的,协会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

 

  1. 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

  2. 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的;

  3. 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

  4. 申请机构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的;

  5. 申请机构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

  6. 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的;

  7. 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的;

  8. 申请机构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

  9. 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

  10. 申请机构在协会反馈意见后6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

  11.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大家需要注意2点,一是上述11类情形中,出现2类会中止办理;二是中止办理有6个月的时限,超过6个月以后,整改完成还可以继续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根据中基协公示信息显示,自2020年3月份以来,共计有368家私募管理人被中止登记,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187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81家。

 

案例一

 

申请机构A公司提交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存在多处不准确信息,如律所名称填报为数字,系统中填报的律师与签字律师不一致,出资人学历信息未完整填报;多项文件材料齐备性不符合要求,如机构制度文件不清晰,机构章程未加盖骑缝章,控制关系图未经实际控制人签章等。在协会反馈材料齐备性问题后,A公司第二次提交的私募登记材料仍不满足齐备性要求。此外,高管人员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投资能力证明材料。

 

上述案例中,A公司提交的私募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信息不准确,二是不符合齐备性要求。基于此,中基协给予的中止办理登记理由有两点:

 

一、未按材料清单要求提供私募登记材料

 

在2020年2月份,中基协发布了《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以附件的形式公布了证券类、非证券类私募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其中详细列明了申请材料的名称、内容要求、上传格式、是否有模板等相关情况。

 

比如上述案例中提到的控制关系图,即实际控制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需要上传PDF版原件,协会在材料内容要求上提出了三点:

 

1、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或受外国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2、控制关系图应完整展示申请机构全部直接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并披露各直接出资人向上逐层穿透情况直至出最终出资人(自然人、上市公司实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除依据控股股东上穿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外,其他实际控制人认定理由应在图下做简要说明;如有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应将相关文件附于控制关系图后一并上传。
 

3、申请机构通过一致行动协议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应上传一致行动协议。

 

私募管理人登记材料清单,大家也可以在集市网站下载,地址如下:

https://www.2in20.com/document-details/243

 

在办理私募管理人登记手续时,协会仅就登记材料清单所列事项进行核对或者进一步问询,不会就登记材料清单以外事项额外增加问询,做到“单外无单”。所以,大家在提交私募管理人登记申请时,特别提醒两点:

 

1、务必详细了解登记清单中的相关要求,因为只有在材料符合登记材料清单齐备性要求后,才会进入私募管理人登记的实质性审核阶段,尽量节省前期齐备性反馈的时间,可以缩短私募管理人登记的申请周期。

 

2、从协会的监管规定来看,齐备性审核有两次提交机会,在协会反馈材料齐备性后第二次提交仍未按登记材料清单提交所需材料或信息的,协会将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对申请机构适用中止办理程序。

 

二、团队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业绩证明不符合要求,A公司提供的投资业绩对账单投资规模过小,高管投资管理经历较短,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八章中止办理情形第(九)条情形,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时,一般我们会建议由法定代表人兼任投资负责人,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该高管需要有一定的专业背景,比如学历至少本科以上,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了解经济、金融、财务、私募基金等相关理论知识,至少具有5年以上的投资经历。

 

 

在系统进行填报时,过往投资经历需要从参与第一份投资类工作开始,按时间顺序填报。如遇到投资类岗位工作经历和管理基金产品重合的情况,则需要分开填报。

 

目前系统中可以选择三种投资经历类型:

 

  • 投资类岗位工作经历

  • 基金产品投资经理

  • 个人投资

 

在业绩方面,要求提供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不含模拟盘),具体如下:

 

1、个人证券账户投资业绩,提供最近3年完整的业绩情况(最近三年年均规模1000万以上)。在材料上可以提供对应的个人证券账户对账单作为证明材料,对账单材料应能反映开户人姓名、资金规模、对应时间等信息。

 

2、公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业绩,提供最近3年完整的业绩情。在材料上可以提供对应的自营证券账户对账单、任职公司开具的任职证明、投资决策情况邮件往来记录、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证明等作为证明材料,任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证明、或工资发放流水等材料,对账单材料应能反映开户人信息、资金规模、对应时间等,另外还需要补充说明相关自营户涉及及的投资的具体性质及资金来源情况。

 

3、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业绩,尽可能提供时间较长(最近三年内)、具有一定管理规模(建议与贵机构展业计划拟募集基金相匹配,且不低于500万)、正收益的产品业绩证明,并能提供相关人员为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直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协会AMBERS系统产品备案界面相关模块信息等材料,且应有充足的材料证明管理起始时间、管理规模和在管期间业绩表现情况。

 

除此之外,还可以提供担任公募基金、券商/期货资管、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的投资经理业绩,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曾任职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记载其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经理的书面文件(如基金合同、中基协产品备案系统投资经理页面截图、信批报告)、基金经理离任审查报告、本人签字的投决会会议决议等。

 

根据大家在实际操作中的反馈,目前比较有说服力的是管理过基金产品的业绩证明,或者券商等金融机构自营盘交易的业绩。如果涉及到个人账户或者是其他机构自营交易,有可能需要增加从事过资管产品管理经验的相关人员。

 

案例二

 

申请机构A公司的股东B公司存在循环出资结构,B公司控股C公司,C公司又持有B公司全部股份。实际控制人甲某不在申请机构任职,且投资经验不足。

 

该案例中,申请机构存在2方面问题:

 

一、股权结构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

 

中基协在审查私募管理人登记申请,特别强调公司的股权架构要简明清晰,不要设置过多层级。除此之外,股权架构复杂还会涉及到一个弊端,比如很多管理人会将私募公司注册在各地基金小镇,想要享受当地的各类政策,但如果股权架构复杂混乱,有可能会导致穿透审查后不能在当地落税,对于园区而言风险较大,从而影响注册工作。

 

作为私募管理人设立的第一步,积募建议大家在股权架构设计时从两方面谨慎考虑,一是符合监管要求,二是满足公司长远发展,并且尽量避免后续进行频繁的工商变更。

 

除了股权架构的简明清晰以外,在股东层面积募还建议大家着重关注以下要点:

 

1、股东认缴、实缴比例及其出资能力,比如提供出资款的合法来源以及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流水、投资收益的对账单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盖章文件、房产证明、纳税证明等;如果是法人机构,可以提供纳税证明、审计报告等。

 

2、股东名下是否有从事私募基金冲突业务,如果有冲突业务,一定要进行剥离,包括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另外,私募管理人本身也不能持有冲突业务机构的股份。

 

3、认真核实关联方,向协会如实披露,关联方包括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4、实际控制人的选择要谨慎,根据目前的实务经验,中基协更加关注实际控制人的任职要求。

 

 

二、实际控制人不任职且投资经验不足

 

中基协指出,实际控制人甲某投资经验不足,也未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申请机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却承担A公司实际控制人角色,对申请机构缺乏实际控制力,公司治理结构不稳定。

 

此案例中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结合实操中的经验,我们总结以下几个要点:

 

1、实际控制人需要在公司任职,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从而具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能力,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正常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最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任职时,需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在部分特殊情况下,比如央国企及事业单位委派、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等,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实际控制人需要具有投资经验。可以分两种情况来看,一是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担任投资类高管,比如法定代表人、投资总监,那么对他的要求相对较高,投资经验和业绩证明参考上文案例一所述。二是实际控制人担任和投资岗位无关的普通高管或者普通员工,对投资经验要求相对较低,但最好在金融行业有比较丰富的从业经历,了解并熟悉资管行业的各类规则和要求。据积募了解,之前有机构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时,由于实际控制人为个人账户投资业绩,并无基金产品相关的资产管理经验,也没有金融机构从业经历,中基协在审核时质疑该机构未来的资产管理能力,并要求配备一名具有比较丰富的基金产品管理经验的高管人员。

 

案例三

 

申请机构A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甲某和乙某。甲某和乙某两人为夫妻关系,年近耄耋。甲某和乙某无法提供与申请机构注册资本相对应的出资能力材料,且两人均不担任申请机构高管人员。

 

该案例中的申请机构很明显属于股权代持行为,中基协列出的中止理由有两点:

 

一、出资能力不足,有股权代持之嫌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要求,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据中基协描述,在要求出资人提供相应出资能力材料后,A公司未提供股东甲某及乙某的出资证明文件,无法证实两位实际控制人对申请机构的出资系其自有合法财产。经查,甲某及乙某二人直系亲属从事冲突业务,且甲某担任冲突业务主体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存在潜在的股权代持风险。

 

由此可以看出,该机构有可能是想要通过直系亲属代持股权,从而规避冲突业务的审查。

 

另外,很多私募小伙伴咨询股东的出资能力,我们再简单梳理下:

 

1、自然人股东,实缴部分可提供工资收入、卖房收入、理财产品收益、持股企业营收等材料,未实缴部分可提供二套房除贷后的净值、持有的金融资产等。

 

2、机构股东,提供法人股东近三年财报或审计报告,营业收入及净资产应与出资相匹配;如果公司没有营收,需要穿透提供上层股东的出资能力证明。

 

二、实际控制人不任职且无行业从业经验

 

关于实际控制人任职及从业经验的相关要求可参考案例二,此处不再赘述。

 

案例四

 

申请机构A公司由第一大股东B公司及两个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共同出资设立,其中B公司系C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个有限合伙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自然人甲某。申请机构A公司原填报B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未按实际控制人认定要求穿透填报至最终实际控制人C上市公司。在申请过程中,A公司提交两个员工持股平台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将实际控制人变更认定为甲某。甲某曾任B公司股权投资部门负责人。

 

针对该案例,中基协指出了两条中止理由:

 

一、通过架构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

 

在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时,中基协认定的实际控制人判断标准共分为五种情况:

 

1)持股50%以上的;

2)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3)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

4)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在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时,可以在系统中填报“第一大股东”,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实际控制人应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可以是共同实际控制。

 

在此案例中,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为B公司,系C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据此可直接认定该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是C公司。因此,在申请过程中没有按照上述实际控制人认定要求穿透填报至最终实际控制人C上市公司,后续又通过两个合伙企业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规避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要求,这种架构安排存在明显的违规操作嫌疑,协会在审查过程中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建议大家合规展业。

 

二、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

 

在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过程中,A公司在股权结构未做调整的情况下,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变更实际控制人,治理结构不稳定,实际控制关系不清晰。

 

另外分享三点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特殊规定:

 

1、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2、如果某机构被协会认定为不予登记,该机构的高管人员在一年内不得再作为其他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进行申报;

 

3、除申请机构外,如果实际控制人还控制着其他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则该实际控制人及该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承诺,在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承担连带的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且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但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协会的实践标准,同一实际控制人只能申请登记一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比如实际控制人A项下已有已登记的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管理人,则实际控制人A很难再申请另一家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