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中基协在自助查询系统更新了私募管理人近期咨询的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精彩内容!
目录
● 异常经营
● 基金备案与架构设计
● 基金产品信息报送及变更
● 员工跟投
● 基金清算
● 地产基金
● 管理人登记
● 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 员工兼职
产品架构设计、合规运营服务,欢迎咨询积募:400-1090-220
异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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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登录协会官网首页,搜索《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详见通知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信息鉴证意见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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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相关要求,若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提交管理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将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并对外公示。管理人一旦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须自整改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取消公示。根据《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机构,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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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请详见《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提及机构存在的经营异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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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经营异常机构主动注销后,可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另行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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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应当符合《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的相关要求,且律师事务所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不可以聘请给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过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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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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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经营异常机构收到《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之日起,若提起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基金备案申请,以及关联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协会将在机构通过经营异常专项法律意见书审核流程后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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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经营异常机构可以在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含该管理人作为副管理人的情形)全部清算且无其他待办事项后,提交管理人注销申请。自收到《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之日起,该管理人在3个月内主动注销的,协会将中止相关程序,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会被记入诚信档案,且不影响后续在私募基金行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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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该机构应当按照《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相关要求出具经营异常专项法律意见书。该机构应当逐一核实是否存在《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提及的其他经营异常情形,如有,应确保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时均已按照《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相关经营异常情形对应的自律管理措施完成整改并查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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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存量第五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2022年5月31日前按照《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相关要求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该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在提交备案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该私募基金产品应当托管;
(2)在AMBERS系统上传托管人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底稿或托管人出具的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
(3)该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中应明确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超过12个月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相关运营情况说明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若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22年5月31日仍未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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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若相关机构已按照《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相关要求完成相应整改,经协会查验完毕后,将恢复正常展业状态,且无需就该类事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基金备案与架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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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GP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基金只能以其基金财产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基金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的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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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格投资者只能以货币形式出资到私募基金,不接受权益出资、劳动出资、债务出资等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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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产品名称(全称)”、“简称”和“币种”填报信息与原申请记录保持一致才能获取同样的产品编码。如需修改,需删除已申请记录,重新申请产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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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私募股权基金的命名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规定的要求,名称中须包含“基金”“投资”“资产管理”“资本管理”等字样中的一项或多项。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的名称中不得出现“人力资源”、“企业服务”、“商务管理”、“企业管理”等字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基金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对外募集资金。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只有管理人及其员工,无外部募集行为,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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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该种情形需穿透至底层标的项目核查认定是否为单一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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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备案须知》第三十四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法院拍卖过程是公开的,所以法院拍卖的流通股不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私募股权基金不得投资法院拍卖的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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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投资公募REITs的战略配售、非公开交易和网下发行,创业投资基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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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私募股权基金原投资的新三板股票,后转板至北交所,该私募股权基金正常运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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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可转债(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向目标企业提供借款,并同时约定待目标企业达到或满足特定转股条件后,私募股权基金有权将借款转为目标企业股权),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可转债的期限、到期日及投资比例:
(1)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除外)投资上市公司可转债的,仅限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可转债,基金合同可不约定投资比例;
(2)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除外)投资上市公司可交债的,仅限于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可交债,基金合同可不约定投资比例;
(3)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未上市企业可转债的,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基金规模的20%。如约定的投资比例超过20%,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结合可转债期限、借款利率、转股条件等进行说明并上传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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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备案须知》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范围不应包含下列内容:
(1)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2)投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所发行的可转债;
(3)参与新股申购。此外,创业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房地产、首发企业股票(包括网下发行、网上发行、战略配售和港股基石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上市公司可转债、上市公司可交债等。
基金信息报送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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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私募基金合同发生投资范围、费用计提及申购赎回安排等重大条款变更的,需上传最新签署的基金合同以及变更决议文件等。基金重大事项变更时,管理人应当提交信息变更承诺函,可登录AMBERS系统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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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涉及新增或减少投资者、基金增资或减资以及投资者间基金份额转让等情形时,需提交产品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同时需上传:新签署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变更决议文件;实缴出资证明;工商公示信息截图;份额转让协议(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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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私募基金变更、罢免或新增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的,需上传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变更决议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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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私募基金变更产品名称的,需上传新签署的备案承诺函、基金合同、工商公示信息截图、变更公告(如有)、信息披露文件(如有)以及变更决议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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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私募基金展期需上传新签署的基金合同以及变更决议文件等。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展期涉及工商登记到期日变更的,还需上传工商公示信息截图。
员工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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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豁免提供如下材料:
(1) 风险调查问卷
(2) 合格投资者承诺函
(3) 投资者信息表
(4) 投资者及产品风险匹配告知书
(5) 风险揭示书
(6) 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
(7) 24小时冷静期及冷静期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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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该跟投员工为普通投资者,需要录音或录像;如跟投员工为专业投资者,则可以豁免双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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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基金合同自行约定是否向跟投员工收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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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投资者涉及员工跟投且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备案时需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如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代缴方应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如跟投员工为在AMBERS系统登记的兼职高管,无法上传社保缴纳证明,应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和由管理人发放的近6个月工资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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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备案须知》第十一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员工跟投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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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基金设置不同类别份额的,基金合同中需约定不同类别份额的划分标准,划分标准要具体、清晰、可执行。对于员工跟投在基金中的占比和金额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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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管理人的风控负责人作为管理人的全职员工,可以进行员工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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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退休返聘人员与管理人仅有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视为管理人员工进行跟投,不能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
管理人母子公司的员工未直接与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视为管理人员工进行跟投,不能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
管理人的股东如是管理人的全职员工或符合兼职员工跟投标准的,可视为员工进行跟投;反之,不能视为管理人员工进行跟投,按普通投资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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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若该员工为符合《登记须知》要求的管理人兼职高管,与管理人签署劳动合同、近期由管理人发放连续六个月及以上的工资,该员工将被认定为在实际在管理人处履职,进而认定其为员工跟投。
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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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基金最后运作日是指“清算基准日或终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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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处于清算开始状态的基金不能再发起基金重大事项变更,无法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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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基金清算承诺函应加盖管理人公章;清算报告应有管理人、托管人或全体投资者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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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管理人可登陆AMBERS系统下载《基金清算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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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清算开始应上传基金清算承诺函和基金清算公告。清算完成应上传基金清算承诺函和基金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包含基金财产分配情况。
地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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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管理人在备案投向商业地产和工业地产的基金时应上传以下材料:
(1)在管基金投向地产项目的整体情况,并列表统计管理人所管基金投向地产类项目的具体情况(未完成清算的所有基金),以Excel呈现(上传压缩包,PDF盖章版和excel表格):基金名称,基金编码,项目公司名称(多个项目的应当逐一填报),项目投资金额、其中股权投资占比,项目投资时间,项目退出比例,不动产类别(例如写字楼、物流地产、产业园等),项目土地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项目类别(明确是存量项目或增量项目,存量项目指不动产已建成或基金受让既存的项目公司股权或债权),交易对手方(存量项目填写,穿透填写对手方集团名称),项目合作方(增量项目填写,穿透填写合作方集团名称),交易对手方或合作方是否为地产企业,基金投资时报建取证情况(填写投资时项目已取得的证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基金投资时尚未取得以上证照的填写“无”),项目所在城市,预计退出方式,预计退出时间,预计退出年化收益率,基金风控措施,是否有逾期或无法退出的风险(具体说明);
(2)项目投资协议;
(3)土地证等证明所投项目的性质的材料;
(4)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资金用途、运作方式、项目情况和担保措施等,管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确认;
(5)承诺函:承诺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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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私募股权基金投向商业地产和工业地产应当符合国家调控精神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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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投资商业地产和工业地产,但不能投资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私募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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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机构在申请登记过程中反馈意见的查看途径有两个:一是登录AMBERS系统查看;二是到管理人在AMBERS系统中提供的邮箱内查看。此外,机构被中止办理后,协会将电话告知具体原因,请申请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电话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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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可以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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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申请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等冲突业务。“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包括房地产经纪业务以及房地产信息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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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投资类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以自有资金投资的企业属于《登记须知》要求的投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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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可以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员工社保,但需提供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证明文件、代缴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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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员工社保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或实际办公地缴纳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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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四条关于专业化运营相关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因此,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咨询”等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根据《若干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中标明上述字样后,已基本覆盖日常业务范围,不建议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在经营范围中列明“投资咨询”字样。
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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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发起重大事项变更报送,且变更后的出资人应当满足《登记须知》的相关要求。申请机构涉及股权转让的,需上传股权转让协议及打款回单等证明材料(若为折价转让,需说明原因和合理性)。若涉及股东更名,需与工商信息保持一致;若出资人为自然人,需完整填报自然人出资人学历履历信息,应自高中毕业起连续填报至现任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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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针对上述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AMBERS系统高管变更界面提交原高管离职申请并提供离职证明,并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离职录入。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从业人员系统注册登记相关高管人员信息,并在AMBERS系统提交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及时删除原合规风控负责人的岗位信息和补充新增合规风控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关于AMBERS系统高管变更操作,视频课件链接:
http://peixun.amac.org.cn/index.php?a=classIntro&m=Index&cid=224。
关于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操作使用,视频课件链接:
http://peixun.amac.org.cn/index.php?a=classIntro&m=Index&cid=118。
员工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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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此种情况不属于管理人员工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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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登记须知》的规定,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法定代表人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并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兼职,但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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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高管在申请机构或其他机构担任董事或者监事不属于兼职。因此,合规风控负责人可以兼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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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退休返聘员工与管理人签订劳务合同,属于公司的全职员工,但申请机构需提供退休返聘人员的退休证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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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员工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含第三方代缴,需提供相关代缴证明)的正式职员。如申请机构存在员工兼职情况,兼职员工应不计入员工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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