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参股其他公司吗?

 

 
 

最近有不少小伙伴就管理人参股其他公司的问题来咨询积募,这次就总结回答一下~

 

 

举个例子:

 

 

这里提到的协会重点关注,大概可以分为2类:

 

一是关联方,指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中基协对于【关联方】的定义: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第六条 机构关联方相关要求:

 

(一)【关联方定义】申请机构若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说明相关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方工商登记信息等基本资料、相关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相关机构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等。

 

 

二是冲突业务,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中基协对于【冲突业务】的定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结合以上相关规定,我们总结几点:

 

1、如果子公司、关联方等涉及冲突业务,私募管理人不能参股,之前也有私募参股冲突业务机构被监管处罚的情形。

 

2、如果涉及关联方,需要在中基协进行信息报送,做管理人信息更新,如下图:

 

 

关联方主要有以下几类:

 

(1)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

(2)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

(3)分支机构

(4)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如果上述信息发生变化,也要及时在中基协系统进行信息报送,避免受到监管处罚。针对存在此类关联方的私募管理人,中基协也在进行工商比对,如果涉及相关内容,在产品备案或者重大变更时,系统会有所提示,要求提供相关说明

 

另外,据积募了解,中基协近期在进行工商比对,审核私募管理人名下的未备案合伙企业,比如管理人收到了以下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一:

 

请管理人梳理核实名下是否还有未备案基金,如有请说明情况;如没有,请核实管理人名下是否还有其他有限合伙,并说明有限合伙的详细情况。

 

 

 

反馈意见二

 

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发现贵司存在合伙企业“×××××”存在对外募集及对外投资,请说明该合伙企业的运作方式,是否为私募基金,并说明该合伙企业未备案为私募基金的原因。

 

 

中基协审核的范围包含私募管理人名下的投资类合伙企业,以及为基金设立的SPV。积募特别提醒大家,如果涉及未备案合伙企业,及时做好整改;如未涉及违规运作,向中基协如实说明情况,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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