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光匆匆,5月份马上结束了,针对经营异常机构的过渡整改期也很快截止了,如果涉及异常经营的大家注意时间。受到疫情影响,很多管理人的整改也不是特别顺利,未来是否还会延期尚不可知,我们还是一起来回顾下经营异常的一些事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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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机构?
今年1月30日,中基协发布《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出7大类经营异常机构:
(一)按照《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二)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三)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仍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四)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五)除第(四)类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六)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据了解,目前针对不同类型的处理也在按通知要求持续进行中:
1、针对第(三)、(四)、(六)类私募管理人,中基协已经下发通知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根据协会公示信息显示,截至5月25日,需要提交经营异常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管理人有427家。

2、针对第(二)、(五)类,协会设置了三个月过渡期,由于疫情影响将过渡期延长一个月,截至5月31日(未来是否会继续延期尚不得而知)。根据协会公示信息显示,截至5月25日,近一年无在管基金的有1616家,信息报送异常超过一年未整改有178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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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过渡期的两种经营异常情形
应如何整改?
根据上文信息,中基协设置过渡期,需要在5月31日前完成整改的情形分为2类:
一、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
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下列五类情形,属于信息报送异常,并将对外公示:
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提交管理人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
管理人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
管理人未按要求通过信披备份系统备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各期季报和年报、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8年及以后各期半年报和年报等信息披露报告累计达2次;
管理人存在逾期未办结信息核查事项;
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位私募管理人可以在自己的信息公示页面查看一下是否有信息报送异常。
在过渡期内整改,需要做以下几点:
针对异常情况及时补充报送相关信息
如果涉及历年未提交审计报告的情况,在提交审计报告时,需同时上传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函
根据相关要求,私募管理人的审计报告没有要求必须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这点大家可以注意一下。但是,此次信息报送异常整改时需要上传的鉴证意见函则必须是在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此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可以证监会官网查询。
在过渡期内及时整改即可,无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是过渡期结束后,如果私募管理人未整改完成,协会将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同时也需要按照以上要求进行整改。
鉴证意见函模板
关于XXXX公司财务信息鉴证意见函(模板)XXXX特审字(20XX)第XXXX号
XXXX公司:
在对财务报表实施审计的基础上,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财务信息页面填报的20XX年度财务信息执行了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根据我们的工作程序,我们没有发现后附的由贵公司填报的20XX年度财务信息及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财务报表时所取得的贵公司的会计资料及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件:XXXX公司20XX年度财务信息填报页面截图(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XXXX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中国XX市 注册会计师
20XX年X月X日
二、除了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以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
针对此类私募管理人,在过渡期内整改需完成以下几点:
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该私募基金产品应当托管
产品备案时,需在AMBERS系统同时上传托管人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底稿或托管人出具的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
该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中应明确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超过12个月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相关运营情况说明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在过渡期内整改,无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是过渡期结束后,如果私募管理人未整改完成,协会将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同时也需要按照以上要求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在此种类型经营异常整改过程中,最难的是找到托管机构,并且由托管机构出具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底稿或托管人出具的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很多私募管理人认为这个要求轻松简单就能实现,但据积募了解下来,市场上几乎没有机构愿意接这类业务,而且出具的托管尽调底稿也是按照普通基金常规业务中的尽调来开展的,不一定符合中基协的要求,相关文章可以参考:我有一个Question : 你也在循环里?12个月没有存续产品→找托管发产品→找不到托管→找托管发产品……
在这里再和大家分享一下中基协对此类经营异常情形下,需要托管出具的尽调底稿要点,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点相似了,如下:
托管人关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尽职调查审核要点
针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提到的第(五)类经营异常机构,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通知后申请备案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应当托管,且需在 AMBERS 系统同时上传托管人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底稿或托管人出具的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托管人在签署基金合同或者托管协议前对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应关注的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管理人名称、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成立时间、登记时间、登记编号、登记类型及相关历史变更情况等;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主要投资人的出资情况、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等;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架构、职责分工、内控制度的完备性及有效性等;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及投资管理团队成员的从业经验、履历;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的运营情况以及未展业的原因及合理性;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曾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被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或被其他行政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
七、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行政处罚信息,是否曾被列入工商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存在其他经营异常信息;
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核心团队及高管人员在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公开负面信息;
九、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产品名称、产品类型、组织形式、成立时间、产品期限、产品规模等;
十、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募集安排;
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标的、产品结构、退出方式、费用收取及收益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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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完成整改,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后该如何选择?
针对本文第二部分提到的两种需要在5月31日完成整改的经营异常情形,如果无法按期完成整改,后续会遇到以下这项要求:
1、到期没有完成整改,协会将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2、自收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之日起,需要3个月内提交
3、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同时,仍然要按照上文所述要求完成整改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大家基本上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循环。在这种情况下,私募管理人有两种选择:
一、按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异常整改
如果选择这种操作方式,积募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1、管理人需要在3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如果未能在3个月内提交,或专项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要求被协会不予接受后仍未能在期限届满前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以及在收到协会要求其限期补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后未能按期提交补充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相关要求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如果被协会注销私募管理人登记以后,不得重新申请登记。
3、如果未按时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从而被协会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
二、主动注销私募管理人登记
私募管理人通过AMBERS系统主动提交注销申请,放弃私募管理人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选择主动注销,即使已经收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也不用再向协会提交。
2、主动注销申请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期满后重新申请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也就是说,如果选择主动注销,大家以后如果确实有展业需求,还可以选择重新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特别是,无在管私募基金的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主动注销的,可按照现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另行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3、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注销的,协会将中止相关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被记入诚信档案,且不影响后续在私募基金行业任职。
4、主动注销是有时限的,在收到协会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之后的3个月之内注销即可。
主动注销的流程操作,积募之前也为大家整理过,供参考:实务指引 | 私募管理人主动注销登记、退出会员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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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问题
1、经营异常机构主动注销后,是否可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答:经营异常机构主动注销后,可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另行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2、若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会造成什么影响?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相关要求,若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提交管理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将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并对外公示。管理人一旦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须自整改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取消公示。根据《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机构,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3、出具经营异常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有哪些要求?是否可以聘请给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过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答: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应当符合《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的相关要求,且律师事务所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不可以聘请给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过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4、经营异常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期间是否可以正常备案基金产品?
答:自经营异常机构收到《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之日起,若提起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基金备案申请,以及关联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协会将在机构通过经营异常专项法律意见书审核流程后办理相关业务。
5、经营异常机构收到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通知后,是否可以直接提交管理人注销申请?
答:经营异常机构可以在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含该管理人作为副管理人的情形)全部清算且无其他待办事项后,提交管理人注销申请。自收到《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之日起,该管理人在3个月内主动注销的,协会将中止相关程序,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会被记入诚信档案,且不影响后续在私募基金行业任职。
6、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及多种经营异常情形的,收到出具法律意见书通知后,应当如何提交法律意见书?
答:该机构应当按照《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相关要求出具经营异常专项法律意见书。该机构应当逐一核实是否存在《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提及的其他经营异常情形,如有,应确保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时均已按照《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相关经营异常情形对应的自律管理措施完成整改并查验完毕。
7、《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二类和第五类存量经营异常机构,若已在过渡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是否仍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答:若相关机构已按照《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相关要求完成相应整改,经协会查验完毕后,将恢复正常展业状态,且无需就该类事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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