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常常被称为智慧和勇气的博弈,每一个华尔街传奇故事都带着背水一战的惊险和坚定不移的勇气;但扛着全村LP的希望,现实生活中总是不能为所欲为的,也不应该为所欲为——合规永远是私募人不可抛却的底色。
本期教练 | 小当家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本期的主要内容:
#私募小白逆袭手册第三期
到底是谁负责私募基金监管?
除了老板,原来还要看他们的脸色?!
点开视频记笔记吧!
#1
私募基金立体式监管体系
一、全国人大、国务院
对私募行业监管进行顶层设计,虽然目前还没有出台针对私募基金的上位法,但从立法趋势来看已经逐渐将私募基金列入其中,并且国务院此前已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征求意见稿,相信不远的未来我们就能等到正式法规的出台。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2017年0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私募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众征求立法意见。
本次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共计11章、58条,分别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职责,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确立了监管规则。
二、国家发改委
主要组织拟订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领域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度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从而推动行业发展。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
主要负责制定私募基金财税方面的相关政策,比如《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增值税征收政策、《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的单一核算与整体核算、《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创投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
四、央行、银保监会
2021年8月1日,《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正式施行,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反洗钱的监管机制,也在客观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实质履行反洗钱职责。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行业施行统一集中式行政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设定行业标准、拟定监管规则、组织监督检查、执行行政处罚等;派出机构,即地方证监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及授权履行职责,对辖区内的私募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进行私募专项检查、处置违规事件、组织合规培训等。
六、中国基金业协会
根据《基金法》授予的职责,对私募基金行业实施自律管理,主要包括登记备案、信息披露、会员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职业培训、自律处罚等。
七、各大交易所、中证登等机构
各大交易所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进行监控,并在涉及交易异常或涉嫌违规时采取提示、警告约谈、公开谴责的措施。
八、地方金融办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监管条例中指出,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对新设投资公司的商事登记管理;对开展私募基金、各类金融产品代销、金融投资咨询等金融业务的投资公司,应按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取得业务牌照或完成登记备案;无法取得业务牌照或完成登记备案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限期清理规范。
近两年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正在越来越多地介入私募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多地金融办组织或参与了当地私募基金的各类现场检查,随着监管条例的出台,金融办未来会更多地参与到私募基金的监管中来。
#2
私募监管法规体系
随着私募监管的不断强化,监管法规体系也越来越完善,涉及综合法规、内部控制、登记备案、基金服务、从业人员、会员管理、合同指引、基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投后退出等。

颁布法规的监管机构也有很多,我们来简单列举下主要的机构及代表性法规。
■ 全国人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基金法》、《证券法》
■ 国务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 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
■ 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其中,私募基金监管以中基协的自律管理为主,除了以上的管理办法以外,中基协还发布了许多通知公告、规范指引、说明意见等,涵盖登记备案、信息披露、合同尽调、从业管理、会员管理、投诉处罚等多个方面。
除了以上几个主要的监管机构以外,还有一些部门对私募基金也出台了许多监管规范,比如:
■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俗称“资管新规”)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资管增值税相关通知,比如《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委发布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
私募监管合规工作

1、由中国证监会组织、各地证监局执行的私募基金每年常规检查。
主要集中在上半年,各地证监局展开检查时间不一致。大部分地区以抽查为主,部分地区会进行普查。检查方式上,现场/非现场都有可能,包括提交电子+纸质版检查材料、监管谈话、现场检查等,具体检查内容以当地证监局发布的检查清单底稿为准。
2、各地证监局针对辖区内私募基金管理人情况,可能会组织面向某些特定领域的专项检查。
比如针对量化私募、地产私募或非法集资情况等专项工作进行核查落实。
检查方式不尽相同,以抽查方式为主、普查为辅,现场检查/邮件检查/自查都有可能,具体检查内容视检查事项、地方要求为准。
3、一般是地方金融办、工商局、证监局联合展开检查,部分地区金融办也会单独进行检查,主要针对辖区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各项风险情况进行排查,基本是普查。
针对部分风险机构,有时也会进行抽查,比如异常办公私募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还可能委托、邀请第三方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参与检查,提升检查专业度。
4、中基协对私募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的过程中,日常会进行一些风险摸排,组织开展自律检查。
主要参考以下几个维度:
专项风险排查
P2P关联、逾期基金、长期公示异常、资金池运作、规模以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长期规模为0、财务信息异常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过程中动态发现
私募基金风险监测指标摸排
从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信息更新、自律核查等维度整合100余项风险监测指标,根据打点情况拟定纳入风险自查相关管理人。
证监会建议转办
其他风险相关机构
前两年,中基协发布过7次《关于限期提交自查报告的通知》,是7次比较集中的例行风险排查,仅针对部分“被通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具体以协会的通知为准。
近两年,中基协还开展了很多日常的风险排查,或者是经证监局转办的私募检查,比如管理人受到证监局行政处罚,中基协有时也会同步要求管理人做自查;遇到投资人投诉,会要求管理人自查;管理人在员工人数、报送信息等方面不符合自律管理要求,也会让管理人自查……
#4
私募监管处罚措施
1、法律制裁
私募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具有非公开性、不设行政审批等特点,且运作过程中涉及较多主体与流程,如果不注重合规运营问题,在募、投、管、退的各个阶段均隐含着诸多刑事法律风险,比如挪用资金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及行受贿、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诈骗、非法集资等。
以“私募基金”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案例库进行检索,共检索到生效刑事判决1196例,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829例,占比69%,为该领域最高发的罪名;集资诈骗罪101例,占比8.44%。

图片来源:金杜研究院(数据采集时间:2022年4月)
2、行政监管
主要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对私募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提交整改报告及书面检查、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暂停业务等。
证监会关于私募机构违规案件的线索来源主要包括中基协与交易所等机构的报告、社会举报、现场检查以及网络舆情等。
3、自律管理
主要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对私募机构进行日常自律管理,对违规行为执行自律措施,主要包括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缴纳违约金、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要求其他会员暂停与其的业务、暂停会员部分权利、暂停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取消会员资格、要求参加强制培训、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
中基协关于私募机构违规案件的线索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中国证监会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移交;
(二)基金业协会在日常自律管理中发现的;
(三)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合规风控部门自查中发现的;
(四)举报、投诉;
(五)其他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