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不同情形的考试科目组合是什么?从业资格认可情形有哪些?境外人才如何拿证?

 

 

 
 

基金从业考试还遥遥无期?无证上岗的日子我是一天也受不了了!

那有其他渠道给我办个证吗?就.....那种渠道......

 

斯到普斯到普!不是办假证!

 

咱要的是真材实料官方证明!如果不考试的话,还有什么办法吗?

 

我们来探究一下吧~

全文要点总结在这张图里啦,马一下接着看吧🔽🔽🔽

 

 

#1

谁应该取得资格?

 

中基协在《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五条中列举了五类人员应当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基金托管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估值复核、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四)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也就是说,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来说,只要与基金业务相关的从业人员,均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如果是行政、前台等岗位,本身的工作职责内容与基金业务无关,可以不用取得从业资格。

 

对于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来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没有对普通员工提出硬性要求。

 

但是,从专业角度来看,我们仍然建议大家考一下科目一和科目三,毕竟这是长期从事股权投资行业必须要了解的基础入门级必备知识。另外,《基金法》也明确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对于私募股权/创投类管理人的普通员工,虽然没有强制要求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但仍然要遵守新规中关于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生违规行为也适用新规中的处罚措施。

 

另外,还有一类人员,我们平时称他们为“兼职员工”、“临时工”或者“劳务派遣人员”,没有和私募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不属于私募机构员工,那这类人群是否需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呢?按照新规规定,只要从业人员以私募管理人的名义进行基金业务活动,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建立劳务关系或者劳务派遣至机构的其他人员等,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特别是证券类私募管理机构中,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岗位,无论是否为正式员工,都要记得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2

基金从业考试

 

首先说说最常见的途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根据《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非证券类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可以选择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或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的组合之一,拿到从业资格。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证券类私募的从业人员来说,如果离职以后,重新再去从业人员管理平台里注册基金从业资格,需要按照新规的标准来执行,也就是说要补考科目二。

 

而对于通过资格认定的方式获取基金从业资格的,离职以后重新入职时,我们认为也要适用新规要求,按照新的资格认定方式来申请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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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格认可情形

 

以前,部分私募从业人员可以不用参加考试,直接通过资格认定的方式注册完成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也统一了资格认可需要满足的条件: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即《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2、满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董事、监事,公募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但最近五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者担任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或者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
(三)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相关资格考试或者完成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的。
(四)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香港专业人员,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布的第4(就证券提供意见)/9(提供资产管理)类金融牌照的。
(五)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台湾同胞,已获取台湾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资格的。
(六)经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聘用,且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专业人才,已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的。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由所在任职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时应当提供相关资格证书、证明,或者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协会将根据行业与市场发展的需要,酌情增加或者调整符合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条件的认可情形。

 

我们可以看到,这里需要必备的一个条件是通过科目一考试,其次再满足6个条件中的其中之一即可,私募从业人员可以参考上述6个条件中的第(二)、第(三)两条。
 
这种情况下,还是需要完成科目一考试的。虽然科目一很简单,但如果坚决不想考试,那还有别的办法吗?
 
中基协也留了一个备选方案,我们来看一下是怎么说的。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

 

申请注册从业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三)已被机构聘用;

(四)最近三年未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五)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六)最近五年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七)未被金融监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禁入措施,或者执行期已届满;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豁免从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的,应当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有关规定,具备从事基金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能力,掌握基金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境外人员申请注册从业资格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安排等办理。申请人不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具备其他条件,且通过协会组织的专项培训并认定合格的,自合格之日起两年内,视同临时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条件。

 

这是中基协预留的一个兜底条款,但是实操过程中到底如何执行?标准是什么?临时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条件是否意味着以后都不用参加考试……这些问题目前并没有明确答案。
 
是的,可能性存在,但适用情况并不清楚,四舍五入就是大家可以忽略这条......

 

#4

境外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

 

中基协在今年年初曾发布《关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其中指出,经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聘用,且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专业人才,已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的,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境内组织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即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该规定与《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要求一致。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

 

(一)申请人为境外人员;

(二)已具备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的,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但最近5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的;

(三)通过《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

(四)与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

(五)在境外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申请程序上,申请人需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经任职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协会。申请材料如下:

 

(一)境外人员身份证件(护照)或境内工作居留证件;

(二)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的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证明、相关测验合格证明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自律监管组织出具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应提供最近5年境外任职机构工作经历证明。

 

境外基金专业人才按照上述方式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后可以在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

 

对于在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协会将依据相关自律规则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