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最新监管通报,未经登记开展私募业务、买卖“壳”、管理未备案私募基金为典型问题

 

 
 

近期,深圳证监局更新了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一起来看看吧~

 

来源  |  深圳证监局

 

据深圳证监局通报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二季度末,深圳证监局辖区存量4139家私募机构。第二季度迁入及新设28家机构,迁出及注销162家机构,较今年一季度末共计减少134家机构。

 

通报提到,深圳证监局近期发现的典型问题包括:

 

一是未经登记开展私募业务。部分机构未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基金管理”的名义对外募集资金,开展私募业务。一些投资类公司以保本保收益方式公开募集资金,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个别违法机构和人员设立与知名金融机构相似名称,或者冒用已登记公司开展宣传,欺骗误导投资者,使用POS机刷卡方式收取投资款,导致投资者维权难、资金追查难,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及私募基金行业秩序。

 

二是买“壳”、卖“壳”屡禁不止。部分已登记私募机构明知他人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可能从事场外配资、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仍违规出售、出借公司给他人使用。一些私募机构在管理人资格被注销后,买“壳”借“壳”继续募集资金,诓骗投资者。一些违法中介机构从事招募挂靠人员、私募机构买卖壳、代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业务,严重违反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影响私募行业社会形象。

 

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募集后,未到中基协履行备案手续即开始投资。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他人设立的有限合伙开展募资,规避监管。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非合格投资者归集到有限合伙企业,再投向已备案私募基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实现循环募资、突破200人上限、备少募多等非法目的。

 

通报原文

 

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

2022年第3期(总第14期)

深圳证监局关于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整改最新情况通报(十)

 

2020年6月,我局向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机构)下发了《关于组织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自查自纠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私募机构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于2020年12月底前上报自查自纠详细情况及整改计划。我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各机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持续督导和定期通报。现就截至2022年二季度末的自查自纠问题整改以及监管分类动态调整情况通报如下:

 

一、分类结果。截至2022年二季度末,辖区存量4139家私募机构。本季度,辖区迁入及新设28家机构,迁出及注销162家机构,较2022年一季度末共计减少134家机构。

 

存续机构中,绿色机构3568家,占比86.2%,较2022年一季度末共计增加63家,增加原因为机构经督促整改完毕由黄转绿、机构新设等;黄色机构364家,占比8.8%,较2022年一季度末共计减少102家,减少原因为机构经督促整改完毕、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注销及自主注销等;红色机构207家,占比5%,较2022年一季度末共计减少95家,减少原因为机构经督促整改完毕、被中基协注销等。

 

二、督导情况。自《通知》下发以来,我局持续督导各机构及时报送自查自纠结果,严格落实整改计划,持续合规运营。经核查发现公司未认真自查整改或瞒报谎报的,我局依法严肃处理。2021年至今,有22家黄色机构经核查发现瞒报且存在涉嫌犯罪线索,被我局调整为红色机构,并依法通报公安机关。同时,我局已将红色机构列为监管处置重点对象,协调行业协会采取暂停产品备案、列入异常经营机构、注销管理人登记、向公安机关通报涉刑线索、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通报涉非线索等措施。对于长期怠于整改,未如期完成整改且未说明原因的机构,我局将联合地方政府、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分批开展现场检查、约谈公司负责人。

 

三、监管要求。各私募机构应当严守“私募姓私”的底线,遵循专业投资的原则,通过整改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机制,实现持续规范经营。我局对红黄绿三类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绿色机构合规运营和做优做强,督导黄色机构限期整改,督促红色机构压降风险规模,涉嫌犯罪的及时通报公安部门打击处置。我局将持续运用私募基金监管系统监测、现场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核验各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各私募机构应坚持合规诚信经营,持续配合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工作,积极加入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争取成为白名单机构,不断规范稳健发展。

 

 

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

2022年第4期(总第15期)

依法登记备案  防范违规风险

 

近期,深圳证监局通过风险排查、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辖区部分机构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明确规定,部分已登记私募机构使用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备案的有限合伙募集资金,甚至实施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损害私募基金行业形象。

 

现将核查发现问题及监管要求通报如下:

 

一、典型问题通报

 

一是未经登记开展私募业务。部分机构未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基金管理”的名义对外募集资金,开展私募业务。一些投资类公司以保本保收益方式公开募集资金,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个别违法机构和人员设立与知名金融机构相似名称,或者冒用已登记公司开展宣传,欺骗误导投资者,使用POS机刷卡方式收取投资款,导致投资者维权难、资金追查难,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及私募基金行业秩序。

 

二是买“壳”、卖“壳”屡禁不止。部分已登记私募机构明知他人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可能从事场外配资、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仍违规出售、出借公司给他人使用。一些私募机构在管理人资格被注销后,买“壳”借“壳”继续募集资金,诓骗投资者。一些违法中介机构从事招募挂靠人员、私募机构买卖壳、代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业务,严重违反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影响私募行业社会形象。

 

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募集后,未到中基协履行备案手续即开始投资。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他人设立的有限合伙开展募资,规避监管。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非合格投资者归集到有限合伙企业,再投向已备案私募基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实现循环募资、突破200人上限、备少募多等非法目的。

 

二、监管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是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提高合规意识,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暂行办法》规定,切实履行管理人登记义务、基金备案义务,防范违法违规风险。

 

一是依法履行登记备案义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任何机构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基协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转让的,应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并在中基协变更登记信息,不得私下买“壳”卖“壳”。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前,除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开展投资外,不得运作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二是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严格遵守关于投资者人数、合格投资者标准等要求,坚持把合适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对于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三是及时清理“空壳”企业。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详细梳理已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情况,对于无实质经营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及时予以清理。

 

三、投资风险提示

 

深圳证监局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一要树立合规意识,在购买私募基金前谨慎核实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信息、合规诚信信息;投资款划转时,认真核对对手方银行账户;完成资金款项汇入后及时了解所申购私募基金的备案信息,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二要坚持理性投资,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三要提高风险意识,自觉抵制“保本保收益”“高收益无风险”“快速致富”等噱头诱惑。投资者如遇诈骗或发现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应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下一步,深圳证监局将持续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情况的专项核查,加大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坚决打击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私募业务的违法行为,对通过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对外募资的,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保障辖区私募基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