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家私募管理人的构成,除了实控人法人这类老板的角色,也一定绕不开投资负责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一个肩扛着业绩使命,一个护航着运营发展,既是我们小白学习的对象,也是努力的目标,今天就来介绍一下投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吧!
一、私募高管都包含哪些人?
根据中基协相关规定,结合实操中的经验,私募管理人高管一般包含两个,一是法定代表人,二是合规风控负责人。
其中,合规风控负责人要求专人专岗,比较明确。而投资负责人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形,一是由法定代表人担任,二是专门设置一个负责投资的高管。由于协会要求法定代表人也要具备一定的投资业绩,所以我们比较建议直接由法定代表人兼任投资负责人,简单又省心。
二、基本任职要求主要有哪些?
1、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具有3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3、最近五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
4、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如果存在兼职情况,应当具备合理性;兼职高管数量不得超过高管总数的1/2;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不得在冲突业务机构(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机构)兼职。
5、不存在重大失信记录,包括:
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最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对于高管人员存在上述情形,或存在严重负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三、负责投资的高管有什么业绩要求?
今年6月更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中,对高管中的投资负责人资质,特别是业绩要求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1、证券类
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
2年以上可追溯的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单只产品净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证券期货投资、在基金产品中作为投资者(主动管理的FOF除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模拟盘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证明材料。
2、股权类
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在曾任职机构主导的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
其中,主导作用是指相关人员参与了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投资项目证明材料应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如有)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原则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另外,个人股权投资、投向国家禁止或限制性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股权投资的项目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股权类投资经验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