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反馈意见 | 新登记清单、法代/实控/股东变更、无托管风险揭示、募集监督协议等

 

 

 
 

本文与大家分享近期私募管理人登记、基金产品备案的部分反馈意见,供大家参考了解最新的监管动向。

 

■ 私募管理人登记及重大变更

  • 新登记清单

  • 小股东变更

  • 法代与实控

  • 入会

■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 基金财产账户

  • 无托管

  • 募集监督协议

  • 首发基金

 

01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重大变更

 

 

新登记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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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馈意见

请各申请机构关注,自2022年9月3日起,所有申请机构均应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近期,提交私募管理人登记时,中基协均会在补正意见中向各申请机构发出这条补充意见,提醒大家自2022年9月3日起按照新版的材料清单提交,准备申请私募管理人的小伙伴要特别记得过渡期的截止时间。

私募管理人登记最新材料清单如下图所示:

 

 

详细清单及要求下载地址如下:

 

■ 2022版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下载地址:

https://www.2in20.com/document-details/502

 

■ 2022版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下载地址:

https://www.2in20.com/document-details/503

 

 

小股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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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馈意见-1

对于出资人中经营范围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字样的,请律所梳理出资人实际展业情况,与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请贵机构提供承诺函,承诺在未来业务开展中,不会与出资人存在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利益,并将承诺函与法律意见书一起提交。

 

上述反馈意见是在私募管理人变更小股东时收到的,如果新股东是投资类企业,协会也有可能会要求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正常情况下,只有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才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变更小股东时是不需要出具的,这也是我们第一次看到类似的反馈意见。

 

私募管理人变更小股东时,主要的审核关注点有两个,一是股东的出资能力,根据自然人和机构的不同类型有不同的材料要求。二是股东的经营范围,根据最新登记材料清单,持股比例≥25%的主要出资人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同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中,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协会将穿透核查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主要出资人为自然人的,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对于持股比例≥25%的主要出资人相关情况核查,是2022版登记材料清单中新增的内容,之前协会仅会核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展业情况,因此积募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这次我们又看到,如果小股东属于投资类企业的,协会又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虽然这不是一个常规性的反馈,大部分小股东变更不用出具法律意见书,但从整体趋势上来看,这也说明协会更加关注管理人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可能性,更加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

 

 

 反馈意见-2

贵机构出资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未实际展业的持股平台,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进一步披露其上层自然人股东履历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外资持股等。若上层股东依旧为未实际展业的持股平台,请进一步上穿至自然人或实际展业的企业。

 

针对小股东,在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时,也有小伙伴收到了关于持股平台的反馈意见。根据中基协上述反馈意见,如果是合伙型持股平台,并未实际展业,需要穿透到上层的自然人或者实际展业的企业,核查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外资持股等情况。

 

在进行私募管理人登记时,如果遇到股东中没有实际经营展业的机构,积募也会建议大家进一步往上穿透,直至自然人或者实际展业的公司,由其提供相对应的出资能力证明,并且核查其本身是否从事冲突业务等。同时,在股东架构上,中基协要求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在实操中,建议股权架构不超过三层,否则可能会因为股权架构层级过多,协会无法有效追踪股东变化情况,从而被要求整改。

 

 

法代与实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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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馈意见-1

贵机构法代发生变更,现法代虽持股但未实缴,请进一步说明高管稳定性。

 

核心人员团队的稳定性一直是中基协经常关注的,特别是法定代表人、投资负责人如果没有在公司持股,很多时候都会遇到中基协的灵魂拷问:如何确保高管的稳定性?新版登记清单中也特别指出,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未在申请机构出资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或激励机制等方式保证其稳定性。

 

之前部分私募管理人会通过签订股权激励计划等措施来确保核心人员的稳定性,但目前在实务操作中,这种形式已经不太能受到中基协的认可了。所以,最好的办法是让核心高管持有一定的股份,特别是投资负责人,作为公司最核心业务的高管,持有股份更能确保人员团队的稳定和日常业务的顺利开展。

 

 

 反馈意见-2

贵机构说明实控关于二级市场的行业经历。

 

根据新版登记清单,实控人如果是自然人,应具备一定的行业经验,积募之前也解读过很多次,具体如下:

 

  •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或投资管理等方面工作经历

  •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

 

在大家的日常咨询中,我们发现很多机构在申请私募管理人之前,并未注意到实控人的行业经验要求,从而出现需要更换实控人的情况。特别是在二级市场中,部分人员并未在行业里有过工作经历,仅仅是通过个人账户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久而久之就想设立一家自己的私募管理公司。在实控人具有个人账户交易经验的情况下,前两年还可以向协会进行解释说明,并且有一定概率通过私募管理人登记。但是,新版登记清单中明确要求实控人应具备一定的行业经验,同时在投资负责人的业绩要求中排除了个人账户业绩,因此我们判断监管部门对纯粹的个人账户业绩认可度并不是特别高,因此未来大家选择实控人时,建议由具备行业工作经历的人员来担任。

 

 

 反馈意见-3

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不担任高管,请说明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若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请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说明。

 

这也是大家经常容易被反馈的问题,总的要求是:实控人如果是自然人,需要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且最好担任高管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决策,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力,从而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中基协在今年4月份发布的几个中止私募管理人登记案例中也提及类似的情况。其中一个案例指出,实际控制人甲某投资经验不足,也未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申请机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却承担A公司实际控制人角色,对申请机构缺乏实际控制力,公司治理结构不稳定。此案例中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结合实操中的经验,我们总结以下两个要点:

 

1、实际控制人需要在公司任职,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从而具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能力,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正常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最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任职时,需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在部分特殊情况下,比如央国企及事业单位委派、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等,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之前也有过这种情况,即实际控制人没有基金从业资格,无法担任高管,只能担任普通员工。在去年之前,这类情形也有通过管理人登记的案例,但是自今年以来我们就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形了。特别是新版登记清单实施以后,建议大家让实际控制人担任高管角色比较合适。

 

2、实际控制人需要具有投资经验。可以分两种情况来看,一是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担任投资类高管,比如法定代表人、投资总监,那么对他的要求相对较高。二是实际控制人担任和投资岗位无关的普通高管,对投资经验要求相对较低,但最好在金融行业有比较丰富的从业经历,了解并熟悉资管行业的各类规则和要求。

 

 

 

入会

……

 

 反馈意见

请按要求反馈“补正意见” 并加盖公司公章上传pdf文件。自补正之日起6个月内未提交反馈意见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入会。后续,可再次提交入会申请。

 

近几年来,私募管理人在入会申请上经常会搞不清楚状况,特别是提交入会申请以后很久都没有收到中基协的反馈意见,入会的周期较长。

 

但是,据我们了解,自2022年以来中基协明显加快了管理人入会申请的审核进度和效率。从上述反馈意见可以看出,自中基协出具补正意见之后6个月内未提交反馈意见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后续如果有需要可以再次提交入会申请,增加了反馈意见补正的期限要求。

 

积募在日常咨询中获悉,提交入会申请的私募管理人在今年以来都陆续收到了协会的反馈意见,其中最主的有以下几条:

 

1、请更新《未来一年的持续经营计划》。

2、根据《会员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成为观察会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满足规模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在协会备案的基金规模不低于三千万元;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协会备案的基金规模不低于一亿元,或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投向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基金规模不低于一千万元(本条无需反馈)。

3、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入会环节按照监管规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及经营范围(本条无需反馈)。

4、根据协会现阶段办理入会工作需要,请更新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后提交入会申请。(但因疫情影响暂无法提交2021年财务报告的,请在反馈意见中说明,后续请按照协会官网最新通知要求完成更新。)

 

 

02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基金财产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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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馈意见

请上传资金由募集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的银行回执单。

2、实缴出资证明:请按照“募集完成日”字段释义,上传投资者资金由募集账户打入基金财产账户的到账通知书或银行回单。如无,请出函说明原因。

 

最近有私募小伙伴遇到这个反馈以后不知道该怎么办,但其实积募在此前的文章中解释过很多次,在这里再为大家简单梳理一下。

 

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成以后,需要到中基协进行基金产品备案。那么,募集完成的标志是什么呢?到达哪个步骤需要到中基协备案呢?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募集户并不是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财产账户,基金财产账户有2种:

 

1、如果基金有托管,基金财产账户就是托管户。募集完成日为资金到账通知书载明的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日期。

 

2、如果基金无托管,一般是合伙型基金,基金财产账户就是合伙企业的基本户。募集完成日为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财产账户的银行回单日期。如未备案前首轮实缴资金无法到达基金财产账户,募集完成日为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募集账户的银行回单日期,有多个打款日期的,以最后一笔打款日期为准。

 

因此,当投资者的资金从募集户到达托管户或者合伙企业的基本户时,就可以去中基协提交基金产品备案了。不同情形下基金产品的资金流转如下所示:

 

■ 证券类契约型:投资者资金账户→募集户→托管户

■ 股权类合伙型:投资者资金账户→募集户→托管户(如有)→基本户→标的公司账户

 

 

 

无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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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正意见

1、风险揭示书中无托管风险详细披露清楚。

2、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协议所有投资者签字确认。

 

由于托管准入门槛或者托管费率较高、托管时限较长等原因,很多合伙型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会选择无托管模式。很多私募小伙伴仍然搞不清楚无托管、有托管的区别和要求,根据目前的监管要求及实践经验,以下几类基金必须托管:

 

(1)契约型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等制度安排的除外;

(2)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

(3)基金拟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

(4)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

 

除此之外,其他情况可以约定不托管。如果基金合同中约定不进行托管的,则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通常我们会建议管理人与投资人签署一份无托管协议,写明基金账户的管理方案,针对风险事件或者出现纠纷,对应的处理预案和解决方案。无托管协议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字,并加盖管理人公章,管理人不能单独出具。如果不想单独签署无托管协议,也可以在合伙协议中明确标明。另外,如果基金无托管,还需要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并且在招募说明书中写明。

 

无托管协议参考模板,下载地址:

https://www.2in20.com/document-details/335

 

风险揭示书-特殊风险揭示参考模板,下载地址:

https://www.2in20.com/document-details/292

 

 

募集监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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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馈意见

募集监督协议中未明确体现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与义务(如有),请管理人与监督机构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签署完整的募集监督协议并重新上传。

 

募集监督协议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要求是近期很多私募管理人遇到的反馈意见。

 

针对募集监督协议,中基协在今年4月份发布的第二批私募基金备案案例中提到一则案例: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私募股权基金B备案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募集监督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中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募集监督机构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未提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此外,协议约定募集监督机构仅承担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形式审核、出具对账单、通知、配合调查义务,除此之外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是比较典型的问题。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募集监督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二是明确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募集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在中基协公示的案例中,私募管理人与募集监督机构签署的监管协议未体现以上内容,且募集监督机构仅履行形式审核义务,并未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募集监督义务,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要求,中基协退回要求私募管理人与募集监督机构沟通,重新签署募集监督协议。

 

与此同时,中基协在今年端午节前发布的基金备案备案关注要点中也提出,募集账户监督协议要具备《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要求的必备内容,主要是上述案例中提到的两点内容。另外,如果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同时担任募集监督机构的,如未单独签署募集账户监督协议,外包服务协议应当约定募集监督内容。募集机构同时担任募集监督机构的,需要上传募集机构防火墙制度及防范利益冲突制度。

 

如果需要对接托管或者募集监督机构,也可以联系积募:400-1090-220

 

 

首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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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馈意见

本基金投资方向与前期提交展业计划书不一致,请管理人出函说明具体原因。

 

该反馈常见于私募管理人完成登记后发行的首只基金产品备案。根据中基协规定,管理人完成登记后12个月内要备案首只基金产品,否则将被注销私募管理人登记。

 

首只基金产品备案时,中基协会核对基金产品的投资方向是否与管理人登记时提交的商业计划书一致,如不一致要说明原因,在此提醒大家要注意首发基金的投资范围,后续其他产品备案时基本上没有遇到过此类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