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基协系统又更新咯,这次是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和信息更新,一起来看看吧!
■ 如您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风控高管变更相关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400-1090-220
自9月3日新版私募管理人登记清单过渡期结束以后,中基协在AMBERS系统管理人登记界面更新了相关内容。
近日,积募发现,在进行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时,系统内的相关内容和相求也做了对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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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管理人重大变更】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页签下,新增了《登记备案承诺函》,需要管理人下载之后签字盖章并上传,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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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备案承诺函》下载地址:
https://www.2in20.com/document-details/86
其次,在【管理人重大变更】的【出资人变更】【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变更】页面,增加了【合法合规及诚信信息情况】,如下图所示:

此处的诚信信息情况与私募管理人登记页面相同,均包括12项:
1、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2、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是否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4、是否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5、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6、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采取自律措施
7、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8、最近三年是否被其他自律组织采取措施
9、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10、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11、最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最近三年其他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除此之外,积募发现,在【管理人信息更新】界面的【管理人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变更】【出资人变更】【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变更】中,也增加了最近三年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如下图所示:


再次,在【管理人重大变更】中进行【高管变更】时,需要填写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增加了【是否为负责投资高管】的字段,如下图所示:

根据新规要求,如果是负责投资的高管,对其投资业绩的要求会比较高,我们再来简单梳理下具体要求!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
● 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
● 2年以上可追溯的产品投资业绩
● 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
● 单只产品净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
● 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
● 个人账户、作为产品投资者、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管理他人账户、模拟盘等不作为业绩证明材料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 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 曾主导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
● 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
● 参与了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 个人股权投资、投向国家禁止或限制性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不作为项目投资证明材料
除此之外,在【高管变更】页面,还需要填写【投资人员及过往业绩证明】,此项内容之前只需要在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时填写即可,此次系统更新也同样需要在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页面进行填报,如下图所示:

最后,在【管理人重大变更】的【出资人变更】【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变更】页面,协会增加了提示信息,如下图所示:


提示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新增、删除及变更现有股东出资比例/实际控制人等信息请在此页面进行重大事项变更;修改现有股东/实际控制人联系方式、工作履历、实际控制人关系图等相关信息请在管理人信息更新相关页面进行修改更新。
2、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综合来看,这次更新与新版登记清单要求保持一致,新增需要填报的内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私募管理人、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在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信息更新的多个页面均需填报;二是投资负责人的业绩报送,需要私募管理人明确哪位高管属于投资负责人,同时要填报高管人员的投资业绩证明。
02

根据中基协Ambers系统要求,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分为4大类: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
出资人变更
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变更
高管变更
这4大类重大事项变更中,每一类都包含哪些变更信息呢?我们来分别看一下!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号码
机构名称
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出资证明
机构性质、机构组织形式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机构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特别说明:
如涉及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出资人变更
通过该模块可以新增、修改、删减出资人,主要涉及公司股东变更,股东需要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股权结构清晰,无代持情况。
三、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变更
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可以为共同实际控制。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实际控制人可按照下列情形认定:
持股50%以上的;
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在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时,可以在系统中填报“第一大股东”,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别提醒大家2点:
1. 进行实际控制人变更,需要提交全套法律意见书,参照新设私募管理人的相关要求;
2.自2021年1月8日后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第三条的要求,即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标明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四、高管变更
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执行董事、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先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注册从业资格或登记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学习经历等,随后在第T+1日更新至资管系统。
2021年9月份,中基协将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模块的部分字段调整至管理人信息更新模块,除涉及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变更、出资人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项外,管理人的其他信息将通过管理人信息更新模块进行填报并自动办理。
▼管理人信息更新模块更新后:

可以看到更新后,分支机构、子公司信息及关联方信息变更,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变更,出资人变更,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变更这几部分内容挪到了管理人信息更新模块。
注意,以上内容只能对已有的人员进行内容更新,不能进行实质的变更操作。也就是说,如果不涉及主体变化,只需要进行管理人信息更新即可。
变更后,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则仅包含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出资人变更、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变更、高管变更。
▼ 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模块更新后:

之前管理人年度事项更新次数每年至多4次,变更后没有更新次数上限。
同时为确保管理人及时报送信息更新事项,管理人每年至少应当维护1次信息。若一年内无更新内容,点击提交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