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周,积募有一场关于私募机构内控管理的线上活动,针对私募小伙伴们咨询较多的问题,再来给大家梳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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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申报的相关要求主要集中在公募基金领域,私募基金层面相关规定并不太多,我们先来参考一下公募基金的相关要求。
首先,《基金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根据《基金法》的相关规定,中基协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以进一步规范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行为。
那么,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是否需要进行证券投资申报呢?首先,根据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需要尽调申请机构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其中就包括(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同时,在中基协发布的2022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中,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为必备制度。从公司内部控制的角度来看,建立该机制也有利于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利益冲突问题,为公司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风险。
因此,我们建议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需要进行证券投资申报;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用申报,但是如果涉及定增等二级市场交易,对于可能和员工的证券交易产生利益冲突或者同向/反向交易的情形,从内部控制的角度来看最好也进行一下申报。
下面,我们主要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来进行简单探讨,哪些人员需要申报呢?从公募基金的角度来看,根据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需要申报,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基金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基金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参考上述范围,但是由于大部分私募机构人员较少,负责合规工作的员工也不多,结合专家的意见,我们可以将申报人员分为两类,一是直接申报主体,包括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能够接触到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二是受查主体,包括上述直接申报主体的配偶、利害关系人。另外,针对其他辅助岗位员工,比如行政、人事等,私募管理人可以根据公司情况自行决定作为直接申报主体还是受查主体。
在申报方式上,通过邮件或者书面申报均可;申报的信息包含身份证明信息、证券账户信息以及交易标的信息(名称、代码、交易方向等);申报的品种根据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投资品种、投资策略而定,如果有可能和基金产品的投资范围产生冲突的品种,均应进行申报;申报审核时,由合规负责人和交易负责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审核。最后,私募管理人一定要记得做好员工证券投资申报及批准情况的记录留痕。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私募管理人的自营账户是否需要申报呢?从本质上来讲,管理人的自营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本质上和员工是一样的,也有可能与基金产品的证券交易产生利益冲突,因此也应该进行申报,其流程和要求参照员工的申报标准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
02
很多私募小伙伴向积募咨询,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我们一起来看下答案。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二)递延周期不足3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
其中,《暂行规定》中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规定执行。因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制定该机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没有强制要求。
在各地证监局的监管检查中,我们也发现很多由于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而被处罚的案例,如下图:

那么,哪些人员的奖金需要递延呢?目前监管没有专门针对私募基金制定对应的规则,我们可以参考中基协今年6月份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指出,基金管理公司的薪酬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基本薪酬,二是绩效薪酬,三是福利和津补贴,四是中长期激励。
针对其中的绩效薪酬,应当建立实施递延支付制度。部分私募小伙伴的一直搞不清楚,需要递延的到底是哪部分收入?这里可以解答大家的这个疑惑,绩效薪酬需要递延,而不是基本薪酬。在合理的基础上,部分绩效薪酬可以和基本薪酬一起支付,但需要留出来一部分进行递延。
根据上述指引,递延支付制度适用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私募管理人进行奖金递延时适用的人员范围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总结下来,关于激励奖金递延发放的具体要求可以分为三点:一是私募管理人要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的机制,一般体现为公司有相关的制度规定;二是对于需要递延的人员奖金不能一次性发放,至少要分3年来发;三是第一年的奖金最多发放60%,至少40%的奖金应当分两年延期支付。
最后还有一个大家关心的问题,员工离职后,递延的奖金还要发吗?有的小伙伴认为,如果员工是被动离职,一般需要一次性发放给员工相应的奖金奖励;如果是主动离职,一般是不予发放递延奖金的。事实并非如此,根据法院判决以及劳动仲裁的案例,每个案子的结果都不一样,但法院对于奖金递延机制和公司内部的相关制度是认可的,会参照具体的制度规定以及离职协议等因素来综合判定。
本质上来讲,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主要是为了预防业务人员过分注重短期业绩,忽视长期风险。如果采取一次性发放奖金的方式,可能会促使相关人员从事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以期在短期内获取比较高的个人奖金。而采用递延支付的话,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督促相关人员对自己的风险行为负责,不盲目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因此,部分机构在制定奖金递延发放机制的时候,会建立对应的问责机制,该机制在中基协的《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中也有体现,如果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及基金产品发生的违规行为或者经营风险负有责任,公司会追究内部经济责任,可以停止支付有关责任人员薪酬未支付部分,并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相关奖金,或者停止对其实施长效激励等。
此类问责机制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如果人员离职以后,其负责的产品或项目发生风险,给公司带来了合规和经营风险,也可以进行问责,针对离职后的递延支付奖金进行评估是否发放。但是,该机制需要在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
03
一、私募基金持仓是否可以披露?
对于公募基金来说,需要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披露季度,在每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报,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披露年报。其中,年报和半年报都会有基金的所有持仓明细,季报只会有前十持仓的明细。
但是私募基金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和要求,因此在正常情况下,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是不对外披露基金具体持仓情况的,一是为了避免产生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利或者操纵市场的嫌疑;二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假如披露持仓的话,其他人也可以跟着基金进行操作,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基金的正常投资运作,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三是为了保护管理人的投资策略。我们可以看到,在私募基金的各类定期报告中,都没有要求披露持仓的,最多披露到行业板块层面。因此,如果有投资人要求管理人披露到最终个股,大家可以直接拒绝不透露,按照持仓板块进行披露。
二、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是什么意思?
从职责来看,合规风控需要独立地履行对公司各条线的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并且对因失职渎职导致的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关责任。
因此,合规风控需要专人专岗,独立履责,其中包括对投资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因此要和投资业务相互隔离,不能参与到投资业务中。对于私募证券基金来说,具体包括基金产品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投资限制的制定等;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来说,涵盖从寻找项目、承做项目到最终投资决策等环节。
这里还有一个热门问题,合规风控负责人是否能够加入投资决策委员会?一种观点认为,风控负责人的加入有利于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层面进行风险控制,从而做出更加科学理性的决策判断,进而有利于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风控负责人不适合加入投资决策委员会,因为参与投委会的审议决策,即意味着风控负责人从事投资业务,而从事投资业务是风控负责人的禁止行为。我们建议,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应该加入投决会,比较同意第二种观点。
需要注意的是,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并不代表不能进行员工跟投,这个是可以的。
另外,还有私募小伙伴咨询,合规风控负责人是否可以担任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委派代表?有人咨询了中基协,得到的回复是,合规风控负责人不能从事投资业务主要指不得担任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在私募基金中担任委派代表暂无明确禁止。
三、关于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热门问题
1、私募管理人是否可以差异化收取管理费?
答案是可以的,但是要制定明确的标准,在基金合同中进行约定。目前有几个维度可以参考:
“投资期限”:指基金根据运行时间的不同差异化收取管理费,例如:第1年管理费为2%,第二年为1.5%,第三年为1%等。
“投资金额”:指基金根据投资者出资金额的不同差异化收取管理费,例如:出资额在100万到500万之间的,管理费为2%,出资额在500万到1000万之间的,管理费为1.5%。
“投资者类别”:指基金根据投资者类型的不同差异化收取管理费,例如:“A类份额投资者”管理费为2%,“B类份额投资者”管理费为1.5%。
“投资阶段”:指基金根据项目投资阶段的不同差异化收取管理费,例如:“投资期”管理费为2%,“退出期”管理费为1.5%。
2、是否可以不收管理费?
可以,但是要说明合理理由。需要注意的是,近期我们遇到小伙伴们分享的一个案例,某管理人进行产品备案时,约定基金收取几万元的固定管理费、不收取业绩报酬,被协会怀疑从事通道业务,要求管理人从商业安排、业务模式、能否覆盖运营成本等角度具体说明原因,并且不能采用“向核心客户销售”这类模板化表述,大家免收投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时要注意避免产生借通道的嫌疑。
3、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可以返还给投资者吗?
不可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设置增强资金、费用返还等方式调节基金收益或亏损,不得以自有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风险补偿,变相保本保收益。在实务中,将已经收取的管理费、业绩报酬返还回去本质上是违反上述规定的。
4、基金亏损的情况下不得计提业绩报酬吗?
是的。中基协在最新发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中指出,关注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是否以基金份额取得正收益为前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均为机构除外)。在实操中,有部分管理人备案基金时,如果出现基金亏损仍然计提业绩报酬的约定,中基协会要求修改基金合同。
04
针对近期中基协发布的自律处罚案例,我们进行了总结,挑选出来与内控管理相关的几个案例与大家分享。
一、内控制度不健全
案例:根据某私募管理人对协会的核查回复,员工A是其销售人员,主要职责是为私募管理人介绍客户,管理人向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但并未为其建立保存人事档案,且对该员工与管理人之间关系性质界定不清。协会认为,募集环节为私募基金产品设立运营的重要环节,私募管理人对涉及募集业务的人员情况不能有效掌握管理,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较大缺陷。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条第一款。
二、未按要求配合行政监管及协会自律检查
案例1:在某地证监局行政监管过程中,证监局在官网发布通知,要求某私募管理人有关负责人接受监管约谈,并且通过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要求该私募的高管到监管部门接受约谈以配合调查取证,但该高管均未履行配合监管义务。据查,约谈通知发布后,该高管逾期多日方才接受约谈。此外,协会根据检查需要向该私募发送核查通知,但该私募始终未予回复。
另外,该私募管理人从业人员仅有1人,已无运营人员,不能持续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规定的条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案例2:在自律检查过程中,协会对某私募的违规行为进行多次询问,该私募始终未认可,直至协会出具相应证据,该私募才予以认可,但此后回复口径仍前后不一,且未能给出合理解释,严重影响了自律检查效率。私募管理人应当积极配合自律管理,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提供检查材料及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三、不符合持续展业要求
案例1:公司自查报告称公司已无在职员工。经现场走访,该公司已不在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办公;该公司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四处地址注册为办公住所,但是未实际办公使用。经查,该私募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某高管被限制高消费。
该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条、第三条。
案例2:某私募办公场所无前台,无名称标识,门禁处标有其他公司的字样,办公场所有其他公司人员办公,办公场所不独立。经查《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该私募全职员工仅有2人,另有一位员工的工资及社保由非关联方的某物业公司代为支付,该公司与私募管理人未签署代为缴纳文件;还有一位员工的工资由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无支付凭证。综合以上情形,该私募无独立办公场所且从业人员不足,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公司已不具备持续展业能力。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条、第三条。
案例3:通过某私募在协会AMBERS系统填报的机构及高管人员联系电话、邮箱等方式,协会均无法与之取得有效联系,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亦未按要求向协会提交在线核查材料。协会工作人员曾赴该私募在工商及协会系统填报的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进行现场查看,亦未能找到该机构或有关工作人员。协会无法与管理人取得有效联系,机构已不具备持续运营能力。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第二条、第三条。
四、出借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案例:某私募在协会备案的两只基金,全部资金投向的单一标的为某上市公司股票。2020年5月,该私募与某投资公司(未在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两份《策略伙伴合作协议》。相关协议约定由前述投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为上述备案的两只基金引进并确认投资者、制定投资策略、提供投资建议并实际进行交易操作,该投资公司对基金的一切投资行为全权负责;同时,前述基金所产生的业绩报酬归该投资公司所有。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
五、合规风控负责人未有效履职
案例:某私募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内控制度文件不了解;截止现场检查结束,该私募未能提供风险控制及合规检查记录等文件。由此可见,该合规风控负责人未能有效履行合规风控职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第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条。
针对以上所提到的案例,根据当事私募管理人各项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协会进行了自律处罚,处罚措施主要包括:
进行公开谴责
暂停受理私募基金备案6个月/12个月
取消会员资格
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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