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私募管理人登记办理流程、核心要求:实控人、出资人、高管、兼职、关联方等

 

 
 

距离5月1日私募登记备案新规实施已经有一段时间了,目前仍然没有看到通过登记的私募管理人,但咨询管理人登记的小伙伴依然很多,我们重新来回顾一下管理人登记的主要要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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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为什么要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我们首先来回顾一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法规依据:

 

1

基金法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3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持续报送相关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诚实守信,保证提交的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协会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办理登记备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穿透核查。

 

上述规定中,从国家法律层面,到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层面,再到中基协自律管理层面,均有明确要求,如果要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必须到中基协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如果不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可能会有以下后果:

 

1.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2.不登记而从事私募业务,会遭受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甚至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是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可能无法通过挂牌、上市或定向增发等途径退出。

 

4、如果是创业投资基金,可能无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

 

5、戴上了违规违法的帽子,既无法很好地募集到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更不可能参与政府各类引导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的合作。

 

02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流程

 

众所周知,私募管理人登记可以通过中基协AMBERS系统进行线上申请,网址如下:

https://ambers.amac.org.cn/

 

 

私募基金管理登记办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办理私募管理人登记的一般程序包括申请、核查、退回补正、办结、结果公示等。

 

 

办理结果包括办理通过、中止办理、终止办理

 

 

03

私募管理人登记核心要求

 

结合日常大家的咨询以及中基协的反馈情况,在这里为大家总结几项在私募管理人登记中容易出问题的要求,供参考了解。

 

 

基础信息

 

 

 

关联方要求

 

 

 

出资人要求

 

私募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主要出资人是指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25%以上股权或者财产份额的股东、合伙人。

 

 

 

实际控制人要求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至自然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大学及研究院所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公司的,按照下列路径依次认定实际控制人:

(一)持股50%以上的;

(二)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行使半数以上股东表决权的;

(三)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或者能够决定执行董事当选的。

 

 

一、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相关经验包括:

 

  1. 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或者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2. 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3. 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 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5. 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6. 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7.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验。

 

投资管理工作经验不包括个人证券或者期货等投资经验。

 

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相关经验包括:

 

  1. 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或者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2. 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3. 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 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5. 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6. 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7. 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8.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验。

 

 

高管要求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企业中履行前述经营管理和风控合规等职务的相关人员;虽不使用前述名称,但实际履行前述职务的其他人员,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高管的相关工作经验包括:

 

  1. 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2. 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3. 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 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5. 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6. 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7.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相关工作经验之一。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高管的相关工作经验包括:

 

  1. 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保荐代表人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2. 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3. 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 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5. 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6. 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7. 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8.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相关工作经验之一。

 

 

兼职要求

 

 

 

中止/终止办理

 

内容

要求

中止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中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说明理由:

(一)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检查,尚未结案;

(二)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内部纠纷,尚未消除或者解决;

(三)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尚未消除;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中止办理;

(五)涉嫌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相关情况尚在核实;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拟登记机构可以提请恢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时限自恢复之日起继续计算。

终止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退回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主动申请撤回登记;

(二)依法解散、注销,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自协会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对登记材料进行补正,或者未根据协会的反馈意见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四)被中止办理超过12个月仍未恢复;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终止办理;

(六)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七)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八)未经登记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登记要求;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登记机构因前款第九项规定的情形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再次提请办理登记又因前款第九项规定的情形被终止办理的,自被再次终止办理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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