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产品增值税核算方案可以由单独核算变更为汇总核算吗?

 

 

 

BRIGHT FUNDADMIN

 

本期和大家分享私募基金产品增值税核算方案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调整等。

 

作者  |  叮当猫的口袋

本期内容来自积募证券财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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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产品增值税核算方案是否可以单独核算变更为汇总核算?

1、财税【2017】56号第四条,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2、分别核算汇总核算之间是否可转换,有税局答复,同一个管理人只能选择一种核算方式,且选择后36个月不再变更;有税局答复,政策未明确规定,建议一个纳税年度内选择其中一种核算方式后不再变更;也有税局答复,目前暂无相关规定。(具体以管理人主管税局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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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调整:买入的交易费用,会导致税会差异。如果某只股票,全年买入、卖出交易频繁,那我们在计算初始调整金额时,一般采取什么方式比较好?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三点,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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