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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没和大家分享私募基金处罚案例了,今天我们来看看最近有什么值得关注的情况。
内控制度未有效执行
违规从事FA或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利用基金财产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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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实务小课堂】本期更新
冷静期回访及风险测评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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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 01
2025
内控制度未有效执行
案例一:XXX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办理产品备案
2、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3、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
4、收入证明不符合合格投资者审查要求
5、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型划分不符合要求
处罚措施: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案例二:上海XX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未及时提交重大事项变更
2、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
3、未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4、冷静期回访不规范
5、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
6、聘用挂靠人员
处罚措施:撤销管理人登记
近一两年,监管部门对私募管理人内控制度的检查已经进入到第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检查内控制度有没有、完不完善,第二阶段是检查管理人是否按照内控制度来落地执行。
所以,对私募管理人的要求也更高,内控制度也不能像前几年那样简单地套用网络模板,最终弄出来一套不适合自己公司的制度,反而有害无益。一方面不能真正有效地提高内控管理水平,该暴露的风险还是会暴露、该出的问题还是会出;另一方面在监管检查过程中也会带来未知风险,进而影响公司后续的日常展业。
本案例涉及的两家管理人在内控制度层面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即没有有效、严格地将制度落地执行。
案例一中,根据管理人旗下某只基金产品的托管户银行流水,该基金于2018年7月受让管理人股东——上海某投资公司持有的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但是管理人未就该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在制度层面,中基协在纪律处分决定书中指出,管理人制定了《关联交易制度》,其中规定,公司旗下私募投资基金拟发生关联交易的……如涉及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该基金的,由公司执行董事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但是,在基金产品受让某信息科技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中,执行董事未参与投资决策。
管理人申辩称,由于基金设立及备案时间较早,且设立时,投资者均知悉未来投向及拟投方向,签署合伙协议并授予管理人负责基金投资。由于,相关基金投资项目均依赖于基金合同文件,投资者并非不知情。公司此前内控制度建设尚不完善,已经深刻认识到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的重要性,已经全面进行内控核查与整改,现在已经更新建立全套内控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
然而,该申辩意见并未被中基协采纳。
在案例二中,管理人《投资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公司设立投决会,履行确定各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原则及投资限制、审定各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等职能,各基金经理负责执行投决会会议的决议。但管理人未向协会提供旗下某基金产品关于投向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某集合资管计划的投决文件。对此,管理人未进行申辩。
上述两个案例中,监管检查的维度可以说非常细致了,会结合公司内控制度规定与留痕材料来比对,判断内控制度的落地执行情况。所以,建议大家在制定内控制度的时候,务必要检查一下是否可以执行,在合规的基础上,做不到的条款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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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 02
2025
违规从事FA或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案例一: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推介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
2、未合理审慎确认合格投资者
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符合规定
4、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5、违反合同约定投资运作
6、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处罚措施: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案例二:XX(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2、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3、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检查所需材料
处罚措施:取消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
案例三:XX理财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2、未按照规定及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3、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毕后未及时进行备案
处罚措施: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案例四:XX(杭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为相关主体提供利益输送的通道业务
2、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提供信用债市场咨询服务、帮助债券发行人推荐资金认购方并收取相关费用
3、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
处罚措施: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案例五: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利用基金财产牟利
2、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业务
处罚措施:取消会员资格,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自2024年以来,监管部门一直在核查私募管理人的持续经营情况,特别是在基金备案时,如果遇到长期未发行基金,并且目前管理规模比较小的管理人,会要求其进行自查,从股东、人员、资金、场地等各方面提供材料证明公司一直在从事私募业务。
监管部门的目的是出清不合规或没有持续展业能力的私募,这种思路从前端的基金备案贯穿到后端的监管检查。我们发现,近期发布的私募处罚案例中,对私募管理人的展业情况进行了特别关注,比如违规从事FA业务、从事与私募无关的业务等等,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中,上海一家私募在2022年-2023年期间与另外三家公司分别签署《企业管理服务协议》《项目投资引资服务协议》《招商引资服务协议》,向三家机构提供咨询或投资引资服务。
案例二中,深圳一家私募的2022年审计报告载明其营业收入约为8605万元,审计报告的有关项目注释载明营业收入为承销服务费。管理人在协会系统填报的其他收入过高的说明为“目前承销费收入属于我司的主要收入来源”。2023年12月管理人提交的风险核查材料中,就非主营业务收入高,称“由于其他类基金无法备案,所以主要收入来源不是管理费”。
案例三中,管理人从事咨询类业务,主要包括财务顾问服务、投资顾问服务和其他顾问服务等。其中,财务顾问业务主要包括协助设计融资交易结构、协助对接金融机构、协助设计融资方案、融资可行性分析、融资相关培训等;投资咨询业务主要包括为外部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投后管理、退出方案等投资顾问服务,为外部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提供客户服务;其他顾问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债务重整顾问服务、促成业务合作等。
案例四中,杭州一家私募管理人为第三方提供信用债市场咨询服务、帮助债券发行人推荐资金认购方,并以此为由收取了大量咨询服务费用。
案例五中,上海一家私募利用自有资金或介绍外部资金参与债券发行认购或交易从而获得服务费、推介费。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管理人基于自身在资本市场的投资经验或者丰富的周边资源,为其他机构提供了多种多样的咨询服务,包括:
招商引资服务
承销服务
财务顾问业务,协助设计融资交易结构、协助对接金融机构、协助设计融资方案、融资可行性分析、融资相关培训等
投资咨询业务,为外部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投后管理、退出方案等投资顾问服务,为外部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提供客户服务
其他顾问服务,为客户提供债务重整顾问服务、促成业务合作等
债券咨询服务,信用债市场咨询服务、帮助债券发行人推荐资金认购方、利用自有资金或介绍外部资金参与债券发行认购或交易等
针对以上非私募基金的业务,只要不违法、属于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现有监管法规并没有严格禁止,大部分情况下其本身并不违法违规。但是,私募监管法规要求管理人要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过多从事FA等咨询服务,并且体量超过了基金管理费和carry,会导致主营业务不清晰,偏离了基金管理的主营业务,就容易被处罚。
Part . 03
2025
利用基金财产牟利
案例一: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利用基金财产牟利
2、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业务
处罚措施:取消会员资格,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案例二:杭州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提供虚假登记备案信息
2、利用基金财产牟利
3、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材料
4、投资者风险测评不符合要求
处罚措施:撤销管理人登记
案例三: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利用基金财产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2、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3、根据他人投资交易指令下单,未尽谨慎勤勉义务
4、委托他人制作、收集部分投资者适当性材料,在适当性管理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处罚措施:撤销管理人登记
利用基金财产牟利背后的逻辑其实很简单,大部分违规的私募管理人都是通过基金财产进行违规运作,凭借基金投资向标的方收取中介费或融资费,并将相关费用收入管理人腰包,获取不该获得的额外收入,或者进行利益输送,我们来简单看几个近期的案例。
案例一中,上海某私募利用基金对外投资,向被投标的发行人另行收取融资费用归为公司收入,构成利用基金财产为管理人牟取利益。
管理人提出申辩意见,称其未利用基金财产牟利,并称被投标的发行人向管理人支付的费用系对基金交易亏损作出的补偿,管理人已就相关交易亏损以及标的方的补偿情况向基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通过减免基金费用等方式补偿投资者,又于2023年6月将标的方向其支付的费用全部退还给投资者。
中基协在审理中认为,管理人通过减免基金费用、退还收费等方式补救,构成减轻处分的情形。
案例二中,杭州某私募利用基金对外投资,由关联方向被投标的发行人另行收取服务费,构成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管理人申辩称,其与被投标的不属于关联公司,相关人员向被投标的发行人收取服务费的行为,管理人也是被监管部门及协会检查时才知晓,管理人本身并无利用基金财产牟利的意愿。
但是,协会可以基于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管理人的违规事实进行认定,因此对管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案例三中,管理人利用旗下基金产品,于2023年2月-4月参与相关债券代持,通过公司账户收取债券代持保证金,指定第三方收取债券代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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