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型私募基金LP份额转让,需要注意什么?

 

 

 

BRIGHT FUNDADMIN

 

本期和大家分享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做GP、基金清算未完成发起新展期变更和LP转让份额等问题。

 

作者  |  Skyler

本期内容来自积募股权运营&财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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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无牌照),比如科研院所(无牌照),是否可以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GP?是否可以由持牌的私募机构进行委托管理?这种模式是否可以备案?

目前对于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担任普通合伙人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也没有先例。


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虽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仍然是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单位进行监管的,所以其经营范围、投资活动仍需以财政主管部门意见为准,外部无法给出参考意见。


另一方面执行事务合伙人与管理人如果不是同一主体,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协会备案审查的关注点,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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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存在基金到期未展期,基金清算超半年未完成的,要发起一个新的基金展期变更,会不会被牵扯其他问题,要求管理人提供什么文件?

正常发起变更就行,一般就算反馈,也是反馈变更的这个基金情况,几乎不会反馈其他基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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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私募基金,有个LP要转让份额。这块风控需要注意什么?评估净资产怎么评估?税务上需要注意什么?

风控上主要就是封闭期影响,新进投资者是否合格。


净资产评估,要看实际项目情况确认和整体需求判断采用哪种方法。


税务上主要是溢价转让产生的LP个人财产转让/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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